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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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甬)应急罚[2021]第2000029号 | 宁波市应急管理局 |
宁波通冠市政设施科技有限公司在喷漆车间内使用易燃易爆的危险化学品(稀释剂、固化剂、青绿环氧中间底漆、丙烯酸烤漆等)从事生产,喷漆车间内电气设备设施不防爆、未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未按照《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第5.2.2-1条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版))第8.4.3条的规定采取可靠的防爆、监测等安全措施,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拟对通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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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17 | 详情 |
2 | (宁)应急罚〔2021〕065号 | 宁海县应急管理局 |
根据执法检查,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1年02月08日对你(单位)涉嫌企业电焊工张海平、何斌无证操作,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2021年1月28日,宁海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宁波通冠市政设施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企业电焊工张海平、何斌无证操作,情况属实。本机关在查办行政违法行为过程中依法所采取的措施,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一份。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宁波通冠市政设施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宁波通冠市政设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孔斌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宁波通冠市政设施科技有限公司常务副总、安全管理员范海斌询问笔录一份,现场检查记录一份、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一份。本机关于2021年02月23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提出听证)的要求,对违法事实认定、证据的采用,依据的适用、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未提出异议。 对违法事实认定后实施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1、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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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3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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