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 1 | 钱塘(消)行罚决字〔2020〕16000160号 | 杭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
现查明杭州三力中港印刷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地址:杭州市萧山区杭州江东工业园区江东三路7459号,法定代表人:朱跃潮)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该场所属于高层建筑,符合《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的裁量标准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该行为属于一般违法情形。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二条,决定给予单位杭州三力中港印刷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杭州三力中港印刷有限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杭州银行下沙支行杭州钱塘新区财政金融财政专户(账号:77908100000202-020003)。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钱塘新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0年9月2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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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7 | 详情 |
| 2 | 杭钱塘市监罚处〔2020〕155号 |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钱塘新区分局 |
一、罚款人民币3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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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0 | 详情 |
| 3 | 杭公(钱塘)行罚决字[2020]00352号 | 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大江东产业集聚区分局河庄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02月28日下午,河庄派出所民警在杭州市钱塘新区江东工业园区江东三路7459号,杭州三力中港印刷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杭州三力中港印刷有限公司的保安员周某未持保安证上岗。该单位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违反规定招用不符合《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人担任保安员的行为。以上事实有周某、黄某、朱跃潮的陈述和申辩等证据证实。公安机关将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招用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四)招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的;你单位的行为已构成违反规定条件招用保安员,拟对你单位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的处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训诫。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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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9 | 详情 |
| 4 | 大江东公(消)行罚决字〔2017〕0061号 | 杭州市公安消防局 |
现查明位于杭州市萧山区杭州江东工业园区江东三路7459号的杭州三力中港印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跃潮)消控室主机存在故障点,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百七十二条,决定给予你单位杭州三力中港印刷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杭州三力中港印刷有限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到交通银行萧山市北支行缴纳罚款(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305069520018010023709010001)。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公安消防局大江东产业集聚区分局 2017年5月4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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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大江东公(消)行罚决字〔2017〕0062号 | 杭州市公安消防局 |
现查明位于杭州市萧山区杭州江东工业园区江东三路7459号的杭州三力中港印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跃潮)未按规定保存检测报告,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一条和《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百九十八条,决定给予你单位杭州三力中港印刷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杭州三力中港印刷有限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到交通银行萧山市北支行缴纳罚款(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305069520018010023709010001)。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公安消防局大江东产业集聚区分局 2017年5月4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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