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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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台黄综执罚决字〔2021〕第01-0323号 |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因当事人拒不改正,根据《案件集体讨论记录》意见,责令当事人在十五日内自行恢复拆除的7扇人防防护密闭门,对当事人顶格处罚,处以如下行政处罚:对当事人台州市黄岩京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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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8 | 详情 |
2 | 台黄综执罚决字〔2020〕第00711号 | 黄岩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台州市黄岩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台黄综执罚决字〔2020〕第00711号当事人:台州市黄岩京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3MA28HCCD6E法定代表人:黄格青联系电话:13806879287住所: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路边村关于台州市黄岩京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一案,本级关于2020年4月29日对台州市黄岩京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经查明,当事人台州市黄岩京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擅自将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松岩路东侧、委羽街北侧地块项目公共部位精装及室内全装修工程(第一标段:2#3#8#+多层)发包给不具有承揽该工程资质的施工单位。该工程的合同价款为¥13064067.00元。承揽该工程的施工单位为温州中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该公司并未取得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该工程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王斌荣。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违法。具体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图片)证据、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文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支付凭证复印件等。本案调查终结后,于2020年5月20日依法向当事人台州市黄岩京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台州市黄岩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台黄综执罚先告字〔2020〕第00702号),当事人于2020年5月22日书面放弃了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要求。现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和第七十三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伍拾伍万元整(¥550000.0);2.对直接负责该工程的主管人员王斌荣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柒仟伍佰元整(¥27500.0)。本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农业银行(账户:台州市黄岩区财政局,账号:199151010400969760410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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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1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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