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甬镇市监处〔2020〕124号 | 宁波市镇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本局的检查,在规定时间内接受询问,及时、翔实地向本局提供由其掌握的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上述情形符合《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从轻处罚”的情形。本着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经综合裁量,建议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罚款24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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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5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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