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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航安盟

    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33号中国华商金融中心1号楼36层
    • 简介:-
    • 行政处罚 2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2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保监罚〔2012〕13号 -

    上述未按规定使用经批准的车险条款费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中航安盟罚款15万元;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黄明军警告并罚款2万元,对黄睿警告并罚款1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万达广场支行,账号:7112410189800000130),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会四川监管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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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02-06 详情
    2 保监罚〔2012〕7号 -

    上述对兼业代理机构自身为被保险人的业务支付手续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我会决定对中航安盟罚款10万元。 上述会议费列支不真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我会决定对中航安盟罚款15万元。 综上,我会决定对中航安盟罚款共计25万元。 当事人劳义威(stephanelouvrier),对上述会议费列支不真实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我会决定对其警告并罚款2万元。 当事人李文瑞,对上述会议费列支不真实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我会决定对其警告并罚款2万元。 当事人罗欣惠,对上述会议费列支不真实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我会决定对其警告并罚款2万元。 当事人幸科,对上述会议费列支不真实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我会决定对其警告并罚款1.5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万达广场支行,账号:7112410189800000130),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会四川监管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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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重违法0

    暂无信息 暂无严重违法

    股权出质0

    暂无信息 暂无股权出质

    土地抵押0

    暂无信息 暂无土地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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