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布自然资罚〔2020〕第02 号 | 布拖县自然资源局 |
1、责令贵公司立即停止违法开采行为,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5日内拆除开采设备,拆除开采设备后2日内关闭非法开采矿山,今年10月31日前完成对矿山的治理修复。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2、没收非法采矿违法所得,金额为人民币拾肆万贰仟伍佰圆整(142500.00元);3、对非法采矿行为并处其违法所得45%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陆万肆仟壹佰贰拾伍圆整(64125.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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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2 | 详情 |
2 | 布自然资罚[2020]第01号 | 布拖县自然资源局 |
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开采行为,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5日内拆除开采设备,拆除开采设备后2日内关闭非法开采文件矿山,今年10月31日前完成对矿山的治理修复。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2、没收非法采矿违法所得,金额为人民币拾叁万叁仟肆佰贰拾伍圆整(133425.00元)。3、对其非法采矿行为并处其违法所得45%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陆万零肆拾壹圆整(60041.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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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2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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