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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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安市监处〔2021〕524号 | - |
1、当事人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300000元整。2、当事人展板广告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2、罚款人民币450元整。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对当事人侵害消费者个信息的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同时建议对当事人作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2、罚款300450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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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2 | 详情 |
2 | 安森公罚书字(2019)第(0009)号 | 县资源规划局(县林业局) |
现已查明:2019年03月30日,安吉银盛置业有限公司因建设施工需要,擅自将位于安吉县昌硕街道绕城公路东侧山上的二株人工种植的金钱松挖掉。经现场勘查:二株金钱松共计立木蓄积1.1128立方米,折倒木材积0.66768立方米、折重量1602斤,经市场调查涉案林木价值共计人民币560元。本机关认为安吉银盛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被处罚单位安吉银盛置业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补种毁坏林木株数2株1倍的树木,计2株;2、处毁坏林木价值560元2倍的罚款,计人民币壹仟壹佰贰拾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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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2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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