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杭西公(留)行罚决字[2019]51352号 | 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留下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02月21日,公安机关对杭州市西湖区留下街道留和路58号的杭州水之林浴室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对单位从业人员进行毒品预防教育、签订禁毒责任书违法行为,处以警告并责令该单位于2019年3月2日限期改正。2019年3月28日13时30分许,公安机关民警对该单位进行整改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又未按规定对单位从业人员刘某某进行毒品预防教育、签订禁毒责任书。该单位的行为已构成违反《浙江省禁毒条例》的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毒品预防教育培训、签订禁毒责任书或者未落实禁毒防范措施,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禁毒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三千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建设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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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9 | 详情 |
2 | 杭西公(留)行罚决字[2019]50717号 | 西湖区区公安分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02月18日16时许,公安机关民警在杭州市西湖区留下街道的杭州水之林浴室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按规定对单位从业人员进行毒品预防教育、签订禁毒责任书。杭州水之林浴室有限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反《浙江省禁毒条例》的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毒品预防教育培训、签订禁毒责任书或者未落实禁毒防范措施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禁毒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训诫。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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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21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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