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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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陶光汉、深圳市北科联药业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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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执21486号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陶光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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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0-10-10 | 2020-12-17 |
2 |
深圳市润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市北科联药业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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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执7748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润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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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0-05-19 | 2020-05-29 |
3 |
王庆瑜、深圳市北科联药业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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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执7747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王庆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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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0-05-19 | 2020-05-29 |
4 |
深圳市卓海科技文化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北科联药业科技有限公司、陈京华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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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执3582号之一 | 其他案由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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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3-24 | 2020-05-24 |
5 |
深圳市北科联药业科技有限公司、王庆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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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终2802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北科联药业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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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2-17 | 2020-07-23 |
6 |
深圳市北科联药业科技有限公司、张彩云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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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终2357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北科联药业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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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2-23 | 2020-03-05 |
7 |
深圳市德莱顿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北科联药业科技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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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执恢367号之一 |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德莱顿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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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2-12 | 2020-12-30 |
8 |
张彩云与深圳市北科联药业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星尔科技药物技术开发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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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41232号 | 股权质权纠纷 |
原告-张彩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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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19-12-06 | 2020-12-31 |
9 |
深圳市北科联药业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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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行申1481号 | 其他行政行为 |
再审申请人-深圳市北科联药业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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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9-11-26 | 2020-01-02 |
10 |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深圳市北科联药业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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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执4099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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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19-06-30 | 2020-01-03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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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粤0306执19887号之二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左泽雄 被告- 深圳市卓海科技文化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北科联药业科技有限公司 陈京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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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G12 | 2018-11-04 |
2 | - | 返还原物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北科联药业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黄燕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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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G83 | 2018-08-05 |
3 | - | 返还原物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北科联药业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黄燕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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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遂溪县人民法院 | G54 | 2017-12-10 |
4 | -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晋荣混凝土有限公司光明分公司 被告- 深圳市北科联药业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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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 G54 | 2016-12-15 |
5 | (2015)深前法涉外初字第114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陈考基 被告- 深圳市北科联药业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卓海科技文化实业有限公司 陈京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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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 G37 | 2016-10-30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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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执393号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14 | 详情 |
2 | (2019)粤03执3582号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9-09-27 | 详情 |
3 | (2017)粤0304执23471号 |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09-05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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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执393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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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执39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深商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北科联药业科技有限公司 陈京华 北京市创景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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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执393号深圳市北科联药业科技有限公司、陈京华、北京市创景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深商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18)深仲裁字第2502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执39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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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5 |
2 |
(2019)粤03执恢367号367结案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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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执恢36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德莱顿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北科联药业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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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执恢367号之一深圳市北科联药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德莱顿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北科联药业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执恢36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为:深圳仲裁委员会(2016)深仲裁字第959号仲裁裁决由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行。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视为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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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5 |
3 |
(2019)粤03执3582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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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执3582号 | - |
当事人- 深圳市北科联药业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卓海科技文化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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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执3582号深圳市卓海科技文化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北科联药业科技有限公司、陈京华、罗晓玲:申请执行人与你(单位)诉讼费执行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终2726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执358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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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1 |
4 |
(2018)粤0304民初4123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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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41232号 | 股权质权纠纷 |
原告- 张彩云 被告- 陈京华 北京市创景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星尔药物技术发展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北科联药业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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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41232号深圳市北科联药业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市创景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陈京华:本院受理原告张彩云诉被告陈京华、北京市创景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星尔药物技术发展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北科联药业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质权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19年4月1日9点15分,开庭地点需在开庭前20分钟到我院主楼审判大厅北侧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后获取,逾期不举证或不到庭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O一八年十二月四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张贴于本院公告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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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1 |
5 |
(2017)粤0306执19888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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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执19888号 | - |
当事人- 深圳市北科联药业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卓海科技文化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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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粤0306执19888号陈京华、深圳市卓海科技文化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北科联药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与你(单位)其他案由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民终7087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7)粤0306执1988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六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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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08 |
6 |
(2016)粤0304民初字第20535号上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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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4民初字第2053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深圳市卓海科技文化实业有限公司 罗晓玲 深圳市北科联药业科技有限公司 陈京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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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4民初字第20535号深圳市卓海科技文化实业有限公司、罗晓玲:本院受理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诉你们及深圳市北科联药业科技有限公司、陈京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被告深圳市北科联药业科技有限公司、陈京华不服本院(2016)粤0304民初字第20535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交民事上诉状,要求:一、撤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4民初字第20535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判决;二、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被告深圳市北科联药业科技有限公司、陈京华上诉事宜。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发布至本院外网管理系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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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1 |
7 |
(2016)粤0304民初字第20535号上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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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4民初字第2053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深圳市卓海科技文化实业有限公司 罗晓玲 深圳市北科联药业科技有限公司 陈京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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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4民初字第20535号深圳市卓海科技文化实业有限公司、罗晓玲:本院受理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诉你们及深圳市北科联药业科技有限公司、陈京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不服本院(2016)粤0304民初字第20535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交民事上诉状,要求:一、撤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4民初字第20535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判决;二、改判被上诉人卓海科技公司对被上诉人北科联药业公司的债务承担质押担保责任,上诉人有权对被上诉人卓海科技公司质押的被上诉人北科联药业公司30%股权依法处分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上诉人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上诉事宜。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0一七年七月十七日(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发布至本院外网管理系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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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11 |
8 |
(2016)粤0304民初20535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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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4民初2053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深圳市卓海科技文化实业有限公司 罗晓玲 深圳市北科联药业科技有限公司 陈京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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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4民初20535号深圳市卓海科技文化实业有限公司、罗晓玲:本院受理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诉你们及深圳市北科联药业科技有限公司、陈京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0304民初205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北科联药业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归还编号为093C110201400268的《借款合同》项下的本金9721015.83元、罚息673947.95元、复息20311.49元;归还编号为093C110201500019的《借款合同》项下的本金500万元、利息51566.95元、罚息262389.10元、复息8744.20元;归还编号为093C110201500052的《借款合同》项下的本金1000万元、利息285033.06元、罚息271509.60元、复息15264.38元;(以上三笔欠款利息均暂计至2016年8月1日,此后利息、罚息、复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计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深圳市卓海科技文化实业有限公司、陈京华、罗晓玲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73349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均已预交),均由四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交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0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发布至本院外网管理系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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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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