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临卫职罚〔2020〕6号 | 临海市卫生健康局 |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制度行为违反了《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依法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规定,已构成违法,鉴于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依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或者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的”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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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6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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