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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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郑巩环罚决字〔2022〕第7号 |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巩义分局 |
处5.96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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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18 | 详情 |
2 | 巩环罚决〔2019〕249号 | 巩义市环保局 |
处贰万元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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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2 | 详情 |
3 | 巩市监处〔2019〕2号 | 巩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由于当事人其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参照《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二章第一节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裁量标准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等值的罚款共计18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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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9 | 详情 |
序号 | 登记编号 | 出质人 | 质权人 | 出质股权数额 | 状态 | 股权出质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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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410181202200000011 | 郅贵良 | 河南巩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486.8万元 | 无效 | 2022-04-14 |
2 | 410181202200000010 | 郅贵有 | 河南巩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243.4万元 | 无效 | 2022-04-14 |
3 | 410181202200000009 | 郅大伟 | 河南巩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243.4万元 | 无效 | 2022-04-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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