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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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黄文英、玉山县银康医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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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1123执447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黄文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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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 | 2021-04-19 | 2021-04-29 |
2 |
王官德、玉山县银康医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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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1123执445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王官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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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 | 2021-04-19 | 2021-04-29 |
3 |
杨兴国、玉山县银康医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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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1123执448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杨兴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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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 | 2021-04-19 | 2021-04-29 |
4 |
胡新民、玉山县银康医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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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1123执438号之一 | 劳务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胡新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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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 | 2021-04-19 | 2021-04-29 |
5 |
蒙丽霞、玉山县银康医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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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1123执446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蒙丽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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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 | 2021-04-19 | 2021-04-29 |
6 |
胡新民、玉山县银康医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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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1123执438号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申请执行人-胡新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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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 | 2021-03-22 | 2021-04-29 |
7 |
江西新时代医药有限公司与玉山县银康医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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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1123民初345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江西新时代医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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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 | 2020-12-18 | 2021-01-21 |
8 |
南昌天振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玉山县银康医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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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1123执1113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南昌天振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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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 | 2020-12-16 | 2020-12-31 |
9 |
重庆医药集团湖北恒安泽医药有限公司与玉山县银康医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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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鄂0114民初48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重庆医药集团湖北恒安泽医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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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 2020-10-21 | 2020-11-10 |
10 |
玉山县玉虹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玉山县银康医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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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1123执889号之一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玉山县玉虹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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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 | 2020-10-10 | 2020-11-24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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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赣1123执605号 | 玉山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4-13 | 详情 |
2 | (2021)赣1123执448号 | 玉山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3-08 | 详情 |
3 | (2021)赣1123执447号 | 玉山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3-08 | 详情 |
4 | (2021)赣1123执446号 | 玉山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3-08 | 详情 |
5 | (2021)赣1123执445号 | 玉山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3-08 | 详情 |
6 | (2021)赣1123执438号 | 玉山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3-04 | 详情 |
7 | (2020)赣1123执1113号 | 玉山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8-06 | 详情 |
8 | (2020)赣0191执670号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8-04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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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江西顺康药业集团有限公司诉玉山县银康医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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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1123民初249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顺康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当事人- 银康医药有限公司 被告- 玉山县银康医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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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山县银康医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西顺康药业集团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2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家事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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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30 |
2 |
原告江西新时代医药有限公司诉被告玉山县银康医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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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1123民初345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新时代医药有限公司 被告- 玉山县银康医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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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山县银康医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西新时代医药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赣1123民初34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内容:由被告玉山县银康医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西新时代医药有限公司货款46,953.8元。案件受理费974元,由被告玉山县银康医院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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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3 |
3 |
原告江西新时代医药有限公司诉被告玉山县银康医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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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1123民初345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新时代医药有限公司 被告- 玉山县银康医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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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山县银康医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西新时代医药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关于互联网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即2020年12月17日上午8点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二0二0年十月九日审判员徐文乐电话:0793—256334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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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09 |
4 |
原告胡新民诉被告玉山县银康医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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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1123民初2360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当事人- 玉山县银康医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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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山县银康医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胡新民被告玉山县银康医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赣1123民初2360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玉山县银康医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胡新民支付工资38,688.8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8元,由被告玉山县银康医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联系人及电话:叶丽英0793-232583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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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9 |
5 |
原告杨兴国诉被告玉山县银康医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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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1123民初2363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当事人- 玉山县银康医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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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山县银康医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杨兴国被告玉山县银康医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赣1123民初2363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玉山县银康医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杨兴国支付工资44,1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4元,由被告玉山县银康医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联系人及电话:叶丽英0793-232583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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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9 |
6 |
原告王官德诉被告玉山县银康医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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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1123民初2361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当事人- 玉山县银康医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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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山县银康医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官德被告玉山县银康医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赣1123民初2361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玉山县银康医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向原告王官德支付工资27,582.7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0元,由被告玉山县银康医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联系人及电话:叶丽英0793-232583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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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9 |
7 |
原告蒙丽霞诉被告玉山县银康医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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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1123民初2362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当事人- 玉山县银康医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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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山县银康医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蒙丽霞被告玉山县银康医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赣1123民初2362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玉山县银康医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蒙丽霞支付工资32,676.8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6元,由被告玉山县银康医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联系人及电话:叶丽英0793-232583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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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9 |
8 |
原告黄文英被告玉山县银康医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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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1123民初2359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当事人- 玉山县银康医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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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山县银康医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黄文英被告玉山县银康医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赣1123民初2359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玉山县银康医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黄文英支付工资17,084.5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8元,由被告玉山县银康医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联系人及电话:叶丽英0793-232583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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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9 |
9 |
原告李程诉被告玉山县银康医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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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1123民初2288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当事人- 玉山县银康医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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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山县银康医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程被告玉山县银康医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赣1123民初2288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玉山县银康医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李程支付工资3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5元,由被告玉山县银康医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联系人及电话:叶丽英0793-232583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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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9 |
10 |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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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91执670号 | 检验合同纠纷 |
原告- 的江西迪安华星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 当事人- 江西迪安华星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 被告- 玉山县银康医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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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赣0191执670号玉山县银康医院有限公司:关于本院执行的江西迪安华星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与玉山县银康医院有限公司检验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赣0191执67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责令你自本通知送达之日立即履行(2019)赣0191民初179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年八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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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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