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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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拱市监小处罚〔2021〕023号 | 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如下:1、没收广告费用人民币200元,上缴国库;2、罚款人民币600元,上缴国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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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0 | 详情 |
2 | 杭拱市监小罚处字〔2021〕004号 | 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小于50平方米,经营规模小,从事预包装食品销售,符合《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具体认定条件及禁止生产经营食品目录(试行)》中“小食杂店”的认定条件。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取得登记证销售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生产加工、经营前,应当到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登记”之规定,属于未进行登记从事食品经营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在销售“诺维康固发片”时,在其公司认证的公众号“民宿客”上制作并发布了该食品的广告,广告中含有虚假的人物案例,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属于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内容的广告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在销售“澳本碧然养味粉”时,在其公司认证的公众号“民宿客”上制作并发布了该食品的广告,广告中涉及了疾病治疗的功能,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属于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食品广告的违法行为。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未按规定取得登记证的,限期补办,处二百元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未取得登记证经营食品的行为,责令限期补办,处200元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五条第三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处罚标准,对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没收广告费用200元,并处罚款800元,上缴国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的处罚标准,对于当事人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食品广告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没收广告费用200元,并处罚款400元,上缴国库。综上所述,经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限期补办登记证,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如下:1.没收广告费用人民币400元,上缴国库;2.罚款人民币1400元,上缴国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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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2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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