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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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中盈天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衡阳市金荔科技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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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湘0406破申1号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申请人-衡阳市中盈天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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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 2020-10-30 | 2021-09-02 |
2 |
衡阳市金荔科技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指令下级法院受理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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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湘04破申8号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申请人-衡阳市中盈天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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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9-30 | 2020-1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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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星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衡阳市金荔科技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王剑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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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湘0408民初2080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衡阳市星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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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 2020-09-24 | 2020-1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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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与衡阳市金荔科技农业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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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湘04执恢5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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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7-03 | 2019-09-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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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金荔庄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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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民终4126号 |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
上诉人-广州金荔庄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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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6-17 | 2019-07-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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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忠秀与衡阳市金荔科技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衡阳市飞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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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湘民申848号 | 劳动争议 |
再审申请人-封忠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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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8-11-27 | 2019-0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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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公安局与被执行人衡阳市金荔科技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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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07执384号 | 不当得利纠纷 |
申请执行人-衡阳市公安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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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 2018-08-17 | 2018-08-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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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金荔庄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刘国杨、黄美玉、骆记辉、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麻车村巷一经济合作社、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麻车村谷元经济合作社、刘转安、广州市增城区农业局、衡阳市金荔科技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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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民申2347号 |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广州金荔庄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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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8-06-26 | 2018-07-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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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环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衡阳市金荔科技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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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鄂0104执恢142号之一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武汉环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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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 2018-05-28 | 2018-08-03 |
10 |
武汉环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衡阳市金荔科技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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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鄂0104执恢142号之五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武汉环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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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 2018-05-28 | 2018-08-03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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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鄂0104执恢142号 |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5-22 | 详情 |
2 | (2008)武执字第00017号 |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08-01-04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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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7民初21号移送管辖裁定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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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21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当事人- 广东宝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衡阳市金荔科技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泰和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深圳市万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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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21号林秋玲、深圳市泰和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万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原告惠泽贵与被告林秋玲、深圳市泰和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广东宝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衡阳市金荔科技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万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3民辖终64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7民初21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移送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处理。该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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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4 |
2 |
(2021)粤0118民初3077号杨永清与徐惠珍、湛正森、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麻车村巷二经济合作社与衡阳市金荔科技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金荔庄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麻车村经济联合社、刘转安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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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8民初3077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杨永清 当事人- 衡阳市金荔科技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麻车村巷二经济合作社 被告- 广州金荔庄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麻车村经济联合社 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麻车村巷二经济合作社与衡阳市金荔科技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湛正森 刘转安土地承包经营权 徐惠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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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8民初3077号衡阳市金荔科技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金荔庄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麻车村经济联合社: 本院受理的杨永清与徐惠珍、湛正森、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麻车村巷二经济合作社与衡阳市金荔科技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金荔庄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麻车村经济联合社、刘转安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7月27日14时30分在本院石滩第二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539236432021-05-1319:31:22:829联系人:王宇良、单颖霞(2021)粤0118民初3077号杨永清与徐惠珍、湛正森、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麻车村巷二经济合作社与衡阳市金荔科技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金荔庄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麻车村经济联合社、刘转安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衡阳市金荔科技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金荔庄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麻车村经济联合社:116041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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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2 |
3 |
(2021)粤0117执异111号东方前海坤文投资管理(杭州)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东方前海坤文企业”】申请执行广州博澳医疗电子发展有限公司、衡阳市金荔科技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衣淮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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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7执异11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广州博澳医疗电子发展有限公司 东方前海坤文投资管理(杭州)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衡阳市金荔科技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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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7执异111号广州博澳医疗电子发展有限公司、衡阳市金荔科技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衣淮利:本院在执行东方前海坤文投资管理(杭州)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东方前海坤文企业”】申请执行广州博澳医疗电子发展有限公司、衡阳市金荔科技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衣淮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08)从法执字第2220号】过程中,申请人国厚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117执异11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申请人国厚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为(2008)从法执字第2220号案的申请执行人。”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及副本,复议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则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539127322021-05-0614:15:44:582(2021)粤0117执异111号东方前海坤文投资管理(杭州)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东方前海坤文企业”】申请执行广州博澳医疗电子发展有限公司、衡阳市金荔科技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衣淮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公告,裁定,申请,股份有限公司1153255公告公告/enpproperty-->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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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30 |
4 |
(2021)粤0307民初21号应诉开庭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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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21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当事人- 广东宝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衡阳市金荔科技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泰和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深圳市万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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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21号林秋玲、深圳市泰和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广东宝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衡阳市金荔科技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万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原告惠泽贵与被告林秋玲、深圳市泰和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广东宝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衡阳市金荔科技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万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7民初21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二和被告三将深圳市泰和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55%的股权回转给原告;2.请求判令被告二和被告三返还深圳市泰和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全部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深圳市泰和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证照、公章等;3.请求判令三被告配合变更深圳市泰和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法人信息;4.请求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一切经济损失;5.请求判令三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5月17日09时30分在龙岗第二十二审判庭(新)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法院联系人:伍晖电话:0755-28923105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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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0 |
5 |
(2021)粤0307民初21号应诉开庭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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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21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 惠泽贵 当事人- 衡阳市金荔科技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万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林秋玲 深圳市泰和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广东宝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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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21号林秋玲、深圳市泰和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广东宝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衡阳市金荔科技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万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原告惠泽贵与被告林秋玲、深圳市泰和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广东宝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衡阳市金荔科技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万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7民初21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二和被告三将深圳市泰和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55%的股权回转给原告;2.请求判令被告二和被告三返还深圳市泰和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全部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深圳市泰和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证照、公章等;3.请求判令三被告配合变更深圳市泰和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法人信息;4.请求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一切经济损失;5.请求判令三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5月17日09时30分在龙岗第二十二审判庭(新)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法院联系人:伍晖电话:0755-28923105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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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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