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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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佛山市恒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弘达财富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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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4执225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恒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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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5-13 | 2021-07-09 |
2 |
佛山市恒福泰富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弘达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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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4执18983号之一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恒福泰富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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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3-31 | 2021-04-23 |
3 |
关于李追风提出执行异议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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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鄂01执异84号 | 企业借贷纠纷 |
异议人-李追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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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2-08 | 2021-03-10 |
4 |
陈明智与深圳市弘达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大连卓宇达企业管理中心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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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辽0283民初6030号 | 合伙协议纠纷 |
原告-陈明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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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 | 2020-11-19 | 2020-12-30 |
5 |
陈明智与深圳市弘达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大连久信投资咨询中心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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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辽0283民初5242号 | 合伙协议纠纷 |
原告-陈明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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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河市人民法院 | 2020-10-09 | 2020-12-21 |
6 |
关于深圳市鹏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出执行异议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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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鄂01执异607号 | 企业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西藏三利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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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0-09 | 2020-11-05 |
7 |
关于深圳市鹏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出执行异议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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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鄂01执异732号 | 企业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西藏三利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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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9-30 | 2020-11-05 |
8 |
佛山市恒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弘达财富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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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4民初4005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佛山市恒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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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2020-09-02 | 2020-10-23 |
9 |
陈明智与深圳市弘达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大连卓宇达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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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5民初1742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陈明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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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2020-08-20 | 2020-12-23 |
10 |
大连卓宇达企业管理中心、陈明智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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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辖终1213号 | 合伙协议纠纷 |
上诉人-大连卓宇达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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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8-20 | 2020-08-28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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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粤0306民初18407号 | 不正当竞争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弘达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贷三六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贷三六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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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G76 | 2018-01-18 |
2 | (2017)粤0306民初18407号 | 不正当竞争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弘达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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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 | 2018-01-18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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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604执225号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05 | 详情 |
2 | (2020)粤0604执18983号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10-28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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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民初7126号胡彬、深圳市弘达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公告送达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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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琼0108民初712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海口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弘达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胡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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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琼0108民初7126号胡彬、深圳市弘达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海口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胡彬、深圳市弘达财富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琼0108民初7126号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胡彬、深圳市弘达财富管理有限公司须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口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650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及复利(截至2020年4月30日,积欠利息2987.12元,罚息8725.76元,复利426.39元;自2020年5月1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尚拖欠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1.99%计收;并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年利率11.99%计收复利);二、被告深圳市弘达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对于被告胡彬须向原告海口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的还款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深圳市弘达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胡彬追偿)。三、驳回原告海口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28.48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胡彬、深圳市弘达财富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二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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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5 |
2 |
(2019)粤0606民初18787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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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6民初18787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周文启 被告- 上海冰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中新控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峻岭物业顾问(上海)有限公司 深圳市弘达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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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冰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弘达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原告周文启与被告峻岭物业顾问(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冰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弘达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中新控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内容如下:一、被告峻岭物业顾问(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周文启归还投资本金130万元及利息(计算方法:自2018年8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9.5%计算);二、被告中新控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峻岭物业顾问(上海)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周文启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817.46元、财产保全费10000元,合计26817.46元,由原告周文启负担5000元,由被告峻岭物业顾问(上海)有限公司、中新控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1817.46元。鉴定费21620元,由被告峻岭物业顾问(上海)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周文启、被告峻岭物业顾问(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冰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弘达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中新控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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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4 |
3 |
(2021)粤0604执225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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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4执225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佛山市恒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弘达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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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4执225号深圳市弘达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的佛山市恒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深圳市弘达财富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依据为(2020)粤0604民初400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604执22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你(单位)立即履行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确定的义务:一、向佛山市恒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32374.44元及利息等款项;向本院缴纳执行费386.00元。二、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以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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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0 |
4 |
(2020)粤0105民初1742号陈明智与深圳市弘达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大连卓宇达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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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5民初1742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陈明智 被告- 深圳市弘达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大连卓宇达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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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5民初1742号深圳市弘达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明智诉被告深圳市弘达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大连卓宇达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0)粤0105民初1742号】,因你司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特向你司公告送达(2020)粤01民辖终12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撤销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5民初1742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移送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处理。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535794252020-09-2416:24:02:173联系人:李敏、莫丽桐(2020)粤0105民初1742号陈明智与深圳市弘达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大连卓宇达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合同纠纷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深圳市弘达财富管理有限公司: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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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3 |
5 |
(2019)粤0606民初18787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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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6民初18787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周文启 被告- 峻岭物业顾问(上海)有限公司 上海冰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弘达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中新控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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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冰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弘达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原告周文启与被告峻岭物业顾问(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冰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弘达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中新控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请:1.四被告向原告偿付投资本金130万元及利息35273.63元(以13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5%计算,暂计至2019年8月16日为35273.63元);2.中新控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诉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律师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11月13日上午9:00在本院第23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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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6 |
6 |
深圳市弘达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和上诉人陈明智、被上诉人大连久信投资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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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辖终1026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大连久信投资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深圳市弘达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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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辖终1026号深圳市弘达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你和上诉人陈明智、被上诉人大连久信投资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及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民辖终102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二O年八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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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06 |
7 |
(2020)粤0105民初1742号陈明智与深圳市弘达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大连卓宇达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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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5民初1742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陈明智 被告- 深圳市弘达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大连卓宇达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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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5民初1742号深圳市弘达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明智诉被告深圳市弘达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大连卓宇达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0)粤0105民初1742号】,本案被告大连卓宇达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在管辖权异议上诉期间内向本院递交了上诉状。因你司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本案管辖权异议上诉状。限你司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533297092020-05-0715:26:55:0联系人:李敏、莫丽桐(2020)粤0105民初1742号陈明智与深圳市弘达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大连卓宇达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合同纠纷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深圳市弘达财富管理有限公司: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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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06 |
8 |
(2020)粤0105民初1749号陈明智与深圳市弘达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大连久信投资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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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5民初1749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粤民初号陈明智 被告- 深圳市弘达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大连久信投资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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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5民初1749号深圳市弘达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0)粤0105民初1749号原告陈明智诉被告深圳市弘达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大连久信投资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对(2020)粤0105民初1749号民事裁定书提起了上诉,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裁定本案由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管辖或由深圳市弘达财富管理有限公司追索地法院管辖。现因被告深圳市弘达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光磊,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故本院向其公告送达原告提交的民事上诉状,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533156232020-04-2814:46:26:81联系人:曹子彦、杨晓燕(2020)粤0105民初1749号陈明智与深圳市弘达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大连久信投资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合同纠纷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深圳市弘达财富管理有限公司: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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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7 |
9 |
(2020)粤0105民初1742号陈明智与深圳市弘达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大连卓宇达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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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5民初1742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陈明智 被告- 深圳市弘达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大连卓宇达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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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5民初1742号深圳市弘达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明智诉被告深圳市弘达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大连卓宇达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0)粤0105民初1742号】,因你司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特向你司公告送达(2020)粤0105民初174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被告大连卓宇达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533049532020-04-2312:51:15:252联系人:李敏、莫丽桐(2020)粤0105民初1742号陈明智与深圳市弘达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大连卓宇达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合同纠纷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深圳市弘达财富管理有限公司: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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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2 |
10 |
(2020)粤0105民初1749号陈明智与深圳市弘达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大连久信投资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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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5民初1749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粤民初号陈明智 被告- 深圳市弘达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大连久信投资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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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5民初1749号深圳市弘达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0)粤0105民初1749号原告陈明智诉被告深圳市弘达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大连久信投资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一、判决两被告向原告退还投资款人民币五十万元;二、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另被告大连久信投资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在答辩期内对本案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依法作出(2020)粤0105民初174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审理。现因被告深圳市弘达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光磊,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故本院向被告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诉讼材料及(2020)粤0105民初1749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深圳市弘达财富管理有限公司答辩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开始起算15日内,举证期限从答辩期限届满后开始起算15日内。本案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532994822020-04-2112:55:03:732联系人:曹子彦、杨晓燕(2020)粤0105民初1749号陈明智与深圳市弘达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大连久信投资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合同纠纷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深圳市弘达财富管理有限公司: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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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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