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岱综执〔2019〕080号 | 岱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根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作出行政决定如下:处以建设工程造价(评估价人民币231300.00元)5%即人民币11565.00元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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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9 | 详情 |
2 | 岱综执〔2019〕081号 | 岱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岱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岱综执〔2019〕081号当事人岱山县仙岛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于2015年9月在岱山县**擅自建造**中心。该建筑为二层砖混结构房屋,一层东西长8.45米,南北长14.00米,靠东面有不规则部分,一层西面突出部分东西长1.5米,南北长8.24米,二层东西长8.45米,南北长14.00米,靠东面有不规则部分,西面凸出为阳台,面积为6.18平方米,东檐高6.00米,西檐高6.60米,栋高7.50米,该建筑面积为254.89平方米。当事人擅自建造的这处建筑物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构成违法建设,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以上违法事实证据及处理依据有:1、当事人法人代表人所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变更登记情况),法人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2、于2019年3月4日制作的勘查笔录1份、现场平面图1份,现场勘查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所建建筑物的有关情况;3、于2019年4月2日制作的当事人法人代表人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4、岱山县正益房地产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面积计算书作业说明复印件1份,确定所建该处建筑物的建筑面积;5、浙江景森设计有限公司提供的该建筑的设计图纸,证明该违法建筑的基本情况;6、舟山市安达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违法建筑价值评估报告书原件1份,作为行政处罚决定的罚款依据;7、宁波市建中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原件1份,以证明该处建筑物符合相关标准,可以使用;8、当事人法人代表人提供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批准建设的用地面积;9、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19年3月28日回复的工作联系函1份,以证明该处建筑物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10、案件承办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案件承办人的执法资格和提取材料的合法性。本局于2019年4月16日对当事人下发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编号岱综执[2019]081号),告知当事人拟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根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作出行政决定如下:处以建设工程造价(人民币510600.00元)5%即人民币25530元的罚款。本局作出罚款决定的,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岱山支行(账户:待报解行政罚款收入-财政非税清算过渡户,账号:1206010111200530344)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若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舟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或岱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岱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义务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岱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2019年4月2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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