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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

    广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开业
    •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510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687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0

    法律诉讼687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李松文与广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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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12民终1017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上诉人-李松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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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6-15 2021-08-02
    2

    韶关市新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原韶关市新景装饰有限公司)、刘红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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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民终7356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上诉人-左馥
    刘真威
    刘红云
    韶关市新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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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6-08 2021-08-18
    3

    广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喀什地区客运总站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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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新31执146号之二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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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2021-05-26 2021-06-09
    4

    广州市国营华发贸易发展公司康泰贸易经营部、广州市国营华发贸易发展公司喜临门大酒楼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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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民终9604号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上诉人-广州市国营华发贸易发展公司喜临门大酒楼
    广州市国营华发贸易发展公司康泰贸易经营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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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4-25 2021-05-14
    5

    广州美钻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东集盛建设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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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民终7870号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上诉人-广州美钻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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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4-23 2021-08-19
    6

    朱石金、刘年明与广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莫舒铭、南雄市珠玑古巷竹博园旅行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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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2民终2327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上诉人-刘年明
    朱石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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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4-14 2021-06-16
    7

    宋传安与广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庆福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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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皖0111民初763号 劳务合同纠纷

    原告-宋传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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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21-03-29 2021-05-19
    8

    刘庆福,刘必扬,安徽省义联架业有限公司,广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事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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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皖0111执保577号 其他案由

    当事人-刘必扬
    安徽省义联架业有限公司
    广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刘庆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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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21-03-25 2021-05-31
    9

    张启龙与广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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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12民终104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上诉人-张启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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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3-16 2021-04-01
    10

    杨国良与广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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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12民终105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上诉人-杨国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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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3-16 2021-04-01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0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上诉人广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吴国强、张秀才、张秀祥、黄文权、杨锦、王进益、李学、梁华忠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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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民终4260号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上诉人- 广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吴国强 张秀才 张秀祥 黄文权 杨锦 王进益 李学 梁华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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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民终4260号张秀祥:本院受理上诉人广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吴国强、张秀才、张秀祥、黄文权、杨锦、王进益、李学、梁华忠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民终426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8)粤0104民初2802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广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5271.7元予以退回。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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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9-07
    2

    (2020)粤0191民初9755号原告广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丰彩包装有限公司、新银河世纪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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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91民初9755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丰彩包装有限公司 新银河世纪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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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91民初9755号广州丰彩包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丰彩包装有限公司、新银河世纪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补充证据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诉请判令:1.二被告共同连带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42736245.94元;向原告支付自2012年12月28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10107942.80元(按合同约定计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以42736245.94元为基数按中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至付清工程款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3月25日为1120342.56元);2.二被告共同连带赔偿原告停工窝工等损失26052672.41元;3.原告就上述工程款42736245.94元对丰彩集团第二期厂房(厂房A、厂房B、厂房D、厂房E、办公楼及附属工程)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4.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20年11月26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广州市南沙区港前大道北99号)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主审法官:张大会电话:020-83007074书记员:钟秀娟电话:020-83007092535038372020-08-2120:38:47:304(2020)粤0191民初9755号原告广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丰彩包装有限公司、新银河世纪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公告,被告,工程款,工程115337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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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8-21
    3

    广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吴国强、张秀才、张秀祥、黄文权、杨锦、王进益、李学、梁华忠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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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民终4260号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上诉人- 广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吴国强 张秀才 张秀祥 黄文权 杨锦 王进益 李学 梁华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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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民终4260号张秀才、张秀祥:广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吴国强、张秀才、张秀祥、黄文权、杨锦、王进益、李学、梁华忠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8)粤0104民初280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10日8时45分-10时在第45法庭(新大楼二楼西区)开庭。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庭询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O二O年三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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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3-26
    4

    原告广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宁县金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许景席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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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1民初1157号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

    原告- 广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广宁县金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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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1民初1157号许景席: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宁县金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许景席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与传票等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原告广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讼请求为:1.判决被告三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93908070元并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拖欠的工程款93908070元为基数从2013年11月4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先暂计至立案之日)7324829元;2.判决原告就第一项诉讼请求对位于肇庆市广宁县南街镇穗祥西路138号的恒福豪庭折价、拍卖或其他处置所获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且该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举证期限为本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本院定于2018年4月10日9时00分在本院(广州市白云区启德路66号)第八十四法庭开庭。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O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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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1-22
    5

    上诉人宁甲和与被上诉人广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刘福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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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1民终14094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 宁甲和 被上诉人- 广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刘福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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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1民终14094号刘福生:本院受理上诉人宁甲和与被上诉人广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刘福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1民终140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8)粤0106民初571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变更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8)粤0106民初571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广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福生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宁甲和支付货款63580及逾期付款损失(以6358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50%的标准从2016年5月23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580元,均由广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福生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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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0-14
    6

    上诉人广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黄乐、原审被告林壮、蔡培仁健康权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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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1民终8912号 -

    当事人- 广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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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1民终8912号林壮、蔡培仁:本院受理上诉人广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黄乐、原审被告林壮、蔡培仁健康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1民终8912号民事裁定书。该民事裁定书主文内容为:准许上诉人广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受理费2524元减半收取1262元,由上诉人广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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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9-23
    7

    (2019)粤0113民初6076号原告岑升文诉被告申长龙、广州长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污水治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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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113民初6076号 承揽合同纠纷

    原告- 岑升文 被告- 申长龙 广州长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番禺污水治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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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13民初6076号申长龙:本院受理的原告岑升文诉被告申长龙、广州长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污水治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岑升文诉请本院判令: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拖欠的钩机工程款本金人民币88156.4元;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自2017年8月15日起起到全部清偿日止的利息(暂计:以本金188156.4算,自2017年8月15日起暂计算至2017年12月4日为2723元;以本金88156.4元算,自2017年12月5日起暂计算至2019年4月30日为4100元);3.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2017)粤0113民初9838号案及(2019)粤0113民初153号案的诉讼费共2878元;4.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邮递费60元;5.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对上述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本案的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10月22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527255232019-07-3116:10:36:649(2019)粤0113民初6076号原告岑升文诉被告申长龙、广州长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污水治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公告,送达,原告,开庭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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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7-30
    8

    (2018)粤0104民初32279号原告东莞市友联玻璃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松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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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104民初3227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粤民初号东莞市友联玻璃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东莞市友联玻璃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李松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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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公告李松林:本院受理(2018)粤0104民初32279号原告东莞市友联玻璃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松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按撤诉处理。因你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104民初3227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东莞市友联玻璃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03元,减半收取计1251.5元,由原告东莞市友联玻璃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2019年1月2日主审法官:龙健美联系电话:83009281524449772019-01-0215:28:27:0(2018)粤0104民初32279号原告东莞市友联玻璃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松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送达,有限公司,玻璃,友联114118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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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1-02
    9

    (2018)粤0104民初28025号之二原告广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国强、张秀才、张秀祥、黄文权、杨锦、王进益、李学、梁华忠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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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104民初28025号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吴国强 张秀才 张秀祥 黄文权 杨锦 王进益 李学 梁华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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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公告吴国强、张秀祥、张秀才: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国强、张秀才、张秀祥、黄文权、杨锦、王进益、李学、梁华忠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原告广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上诉状,上诉请求为:撤销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8)粤0104民初28025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由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限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主审法官:龙健美电话:83009281(公告日期以网上登载日期为准)523420742018-10-2516:21:23:0(2018)粤0104民初28025号之二原告广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国强、张秀才、张秀祥、黄文权、杨锦、王进益、李学、梁华忠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公告,送达,诉状,人民法院,越秀区114118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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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0-24
    10

    (2018)粤0104民初28025号之二广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国强、张秀才、张秀祥、黄文权、杨锦、王进益、李学、梁华忠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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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104民初28025号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吴国强 张秀才 张秀祥 黄文权 杨锦 王进益 李学 梁华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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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104民初28025号之二吴国强、张秀祥、张秀才:本院受理广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国强、张秀才、张秀祥、黄文权、杨锦、王进益、李学、梁华忠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目前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104民初28025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被告黄文权、杨锦、王进益、梁华忠、李学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处理。限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一日主审法官:龙健美电话:83009281523281552018-10-1115:54:25:51(2018)粤0104民初28025号之二广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国强、张秀才、张秀祥、黄文权、杨锦、王进益、李学、梁华忠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公告,送达,裁定书,提出,人民法院114118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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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0-11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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