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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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穗工商处字[2017]141号 |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广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510号法定代表人:刘付亚福注册资本:贰亿贰仟万元整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经营范围:房屋建筑业(具体经营项目请登录广州市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查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7年7月25日,本局根据广州市卓睿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投诉,对位于广州市天河区能源路2号的中国科学院广州能源研究所可再生能源技术及节能技术集成化研发保障平台工程的施工工地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安装涉嫌侵犯“TCL”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面板模块及配线架,遂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与中国科学院广州能源研究所于2014年11月20日签订《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承建其可再生能源技术及节能技术集成化研发保障平台项目工程。为完成该项目中弱电施工工程,当事人于2017年5月10日至2017年6月2日分四次向一韦姓销售人员购入带有“TCL”商标标识的弱电配件,具体的数量为:1.双口面板200套(每套双口面板内含1块面板、1块语音模块及1块数据模块),单价为38元/套,购进金额7600元。2.配线架20套,单价为280元/套,购进金额5600元。以上弱电配件采购金额共计13200元。该批弱电配件已全部进场,按照计价表的报价,上述双口面板工程结算单价17.5元/套,配线架工程结算单价733.11元/套,弱电配件货值金额共计18059.14元,由于工程尚未完全结束,该款项尚未结算。截至案发时,除6套双口面板损耗外,其余194套带有“TCL”商标标识的双口面板及20套带有“TCL”商标标识配线架已安装进墙体。2017年8月28日,当事人拆卸上述安装进墙体的双口面板和配线架后,本局依法予以扣押。“TCL”商标的注册人为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该商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经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7年3月27日,商标注册证号第4246770号,核定使用商品第9类,该注册商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保护。商标注册人授权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出具产品鉴定报告证明,本局扣押当事人带有“TCL”商标标识的双口面板(每套双口面板内含1块面板、1块语音模块及数据模块)及配线架,均属假冒“TCL”注册商标的商品。 根据商标注册人的授权鉴定人出具的产品鉴定报告、现场笔录、物品及其照片等材料,本局认定:当事人购销的带有“TCL”商标标识的双口面板和配线架均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照片、当事人自述材料及商标注册人授权的鉴定人出具的产品鉴定报告等证据证明。 当事人依法进行了陈述和申辩,于2017年10月31日收到本局送达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没有提出异议。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承包工程中使用标有“TCL”商标标识弱电配件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指“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商标侵权行为。以实际销售价格计算,当事人侵犯“TCL”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经营额为18059.14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处罚如下:一、没收、销毁侵犯“TCL”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双口面板194套和配线架20套;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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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07 | 详情 |
2 | 穗综番处字〔2021〕第2300218号 | 广州市番禺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责令当事人改正,对当事人作出罚款陆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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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穗埔环罚字〔2020〕068号 | 广州市黄埔区环境保护局(广州开发区环境保护局 |
罚款人民币2万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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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穗云-13)应急罚〔2021〕122号 | 广州市白云区应急管理局 |
决定给予一万九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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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穗综番处字〔2021〕第1600502号 | 广州市番禺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责令当事人改正,作出罚款陆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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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番住建罚[2021]138号 | 广州市番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类)》(2020年版)B1001.115.1“从轻违法情节和后果”的规定,决定作出处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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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穗番)应急罚〔2021〕S0009号 | 广州市番禺区应急管理局 |
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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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穗综番处字〔2019〕第2300344号 | 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人民政府 |
作出罚款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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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埔水行罚[2022]03号 | 广州市黄埔区水务局 |
罚款人民币8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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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穗规划资源番资罚〔2019〕165号 |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一、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3176.60平方米土地给土地所有权人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草堂村股份合作经济社;二、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非法占用的1089.72平方米一般农地区和0.85平方米自然保留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三、没收88.46平方米村镇建设用地区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四、对非法占用1179.03平方米农用地的行为处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罚款金额为23580.60元;对非法占用1997.57平方米未利用地的行为处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罚款金额为19975.70元。上述罚款合计43556.3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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