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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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长城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万众创新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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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57057、57061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长城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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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1-03-22 | 2021-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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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微云信众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万众创新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前海中盛通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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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14209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微云信众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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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12-10 | 2021-02-22 |
3 |
深圳万众创新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雨花石云计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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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执5294号之一 |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
申请执行人-北京雨花石云计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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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03 | 2020-12-24 |
4 |
原告深圳万众创新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波顿香料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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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民初295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万众创新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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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11-06 | 2020-12-25 |
5 |
万汇通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与深圳万众创新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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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2533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万汇通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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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10-27 | 2020-12-18 |
6 |
贝风雨、深圳万众创新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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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执20277号之一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贝风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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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0-10-22 | 2021-02-03 |
7 |
深圳微羽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万众创新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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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4421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微羽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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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10-20 | 2020-12-31 |
8 |
武汉佰钧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深圳万众创新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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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4426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武汉佰钧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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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10-16 | 2020-12-29 |
9 |
广东摩创律师事务所与深圳万众创新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前海中盛通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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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15135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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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10-13 | 2020-12-31 |
10 |
深圳市盈峰智慧科技有限公司(起诉时名称为深圳市易思博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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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2535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盈峰智慧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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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9-14 | 2020-12-31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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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5执2445号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2-01 | 详情 |
2 | (2021)粤0305执336号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05 | 详情 |
3 | (2020)粤0305执13236号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10-12 | 详情 |
4 | (2020)粤03执1491号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其他规避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20-04-13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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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5执4883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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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4883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汪妙杭 被告- 深圳万众创新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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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4883号深圳万众创新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汪妙杭与被执行人深圳万众创新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一案中,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4883号限制消费令。上述限制消费令的主要内容为:因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对你方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该令自发出之日起生效。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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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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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1804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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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18044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万众创新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乔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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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18044号深圳万众创新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乔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万众创新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05民初18044号。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305民初18044号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书内容为:一、被告深圳万众创新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乔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返还房屋租赁保证金273294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以273294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从2020年2月1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深圳市乔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468.26元,保全费1905.50元,公告费650元,共计8023.76元,由被告负担。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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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0 |
3 |
(2020)粤03执异968号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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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执异968号 | 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韩伟哲 万泓玮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 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 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街道工业三路号招商局港口大厦 QIANGZHU 住所地 单元 哈曼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被告- X。被诉人 深圳市汇地源投资有限公司 王玲丽。被诉人 深圳万众创新科技有限公司 MAEETXF。法定代表人 广东省和平县阳明镇福丰居委会福和大道东方名座B栋 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下沙社区滨河路号下沙村京基滨河时代广场A座 E。法定代表人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号A栋室 年月日出生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天二路新海宜易思博软件大厦 身份证号码 深圳市树孝科技有限公司 周益春。被诉人 汉族 身份证住址 住所地 吴爱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H。法定代表人 M。法定代表人 深圳前海中盛通科技有限公司 叶秀敏。诉人哈曼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曼公司)与深圳万众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众公司)合同 王玲丽 湖北省监利县棋盘乡瞿张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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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粤03执异968号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哈曼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街道工业三路1号招商局港口大厦(南海意库梦工场大厦)14、17、19、20、21层、18层01、08、09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34993214。法定代表人:QIANGZHU,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伟哲,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泓玮,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深圳市汇地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下沙社区滨河路9289号下沙村京基滨河时代广场A座53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E4TX0F。法定代表人:王玲丽。被申请人:深圳市树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05848344E。法定代表人:周益春。被申请人:王玲丽,女,汉族,1981年2月2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和平县阳明镇福丰居委会福和大道东方名座B栋14号,身份证号码:35070219810228134X。被申请人:深圳前海中盛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26709925H。法定代表人:周益春。被申请人:吴爱春,男,汉族,1972年12月1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监利县棋盘乡瞿张村1-16号,身份证号码:421023197212158236。被执行人:深圳万众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天二路新海宜易思博软件大厦22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49627973M。法定代表人:叶秀敏。申请人哈曼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曼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万众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众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19)深国仲裁1530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万众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哈曼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案号为(2020)粵03执1491号。执行过程中,哈曼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深圳市汇地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地源公司)、深圳市树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树孝公司)、王玲丽、深圳前海中盛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盛通公司)、吴爱春为案件被执行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人哈曼公司的诉讼委托代理人韩伟哲到庭参加听证,被申请人汇地源公司、树孝公司及中盛通公司、王玲丽、吴爱春及被执行人万众公司经法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哈曼公司请求:1、追加各被申请人为(2020)粤03执1491号案件被执行人;2、裁定各被申请人在其未缴纳出资范围内对(2020)粤03执1491号案件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主要事实与理由:哈曼公司是本案的申请执行人,万众公司是本案的被执行人。各被申请人是万众公司过去或现在的股东,但各被申请人未缴纳出资,或“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现万众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故哈曼公司申请追加各被申请人为本案被执行人。第一,万众公司已陷入经营困境,财产不足以清偿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第二,各被申请人均未履行其到期出资义务,应对万众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原股东吴爱春、王玲丽、中盛通公司应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且吴爱春、中盛通公司应就对方应承担部分相互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股东树孝公司、汇地源公司同样未履行出资义务,应当对万众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承担责任。综上,各被申请人负有对万众公司的出资义务但均未履行。现万众公司无法清偿生效文书确定之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十九条,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等规定申请追加各被申请人为本案被执行人,在各自未履行出资义务范围内对于万众公司向申请人所负债务承担责任,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汇地源公司、树孝公司、王玲丽、中盛通公司、吴爱春及被执行人万众公司均未发表答辩意见。本院查明,哈曼公司与万众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已于2019年12月25日作出(2019)深国仲裁1530号仲裁裁决,裁决:(一)确认哈曼公司与万众公司于2018年8月16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书》已于2018年12月5日解除。(二)万众公司向哈曼公司退还租赁保证金人民币723270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以人民币72327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自2018年12月15日起算至万众公司实际退还之日止)。(三)万众公司向哈曼公司退还租金人民币495110元,并支付相应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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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30 |
4 |
(2021)粤0305执467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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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467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北京雨花石云计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万众创新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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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467号深圳万众创新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雨花石云计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万众创新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467号限制消费令。上述限制消费令的主要内容为:因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对你方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该令自发出之日起生效。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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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7 |
5 |
(2021)粤0305执336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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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336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摩创律师事务所 被告- 深圳万众创新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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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336号深圳万众创新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东摩创律师事务所与被执行人深圳万众创新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336号限制消费令、执行决定书和执行裁定书。上述限制消费令的主要内容为:因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对你方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该令自发出之日起生效。上述执行决定书的主要内容为:因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决定将你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该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上述执行裁定书的主要内容为: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深圳万众创新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或提取其收入人民币132468.02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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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7 |
6 |
(2021)粤0305执2296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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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2296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微云信众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万众创新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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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2296号深圳万众创新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微云信众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万众创新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2296号限制消费令和执行裁定书。上述限制消费令的主要内容为:因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对你方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该令自发出之日起生效。上述执行裁定书的主要内容为: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深圳万众创新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或提取其收入人民币181179.67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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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4 |
7 |
(2021)粤0305执2445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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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2445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微羽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万众创新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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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2445号深圳万众创新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微羽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万众创新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2445号限制消费令、执行决定书和执行裁定书。上述限制消费令的主要内容为:因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对你方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该令自发出之日起生效。上述执行决定书的主要内容为:因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决定将你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该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上述执行裁定书的主要内容为: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深圳万众创新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或提取其收入人民币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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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4 |
8 |
(2020)粤0305民初2051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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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20515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亿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万众创新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众盛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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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20515号深圳市众盛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万众创新科技有限公司:原告上海亿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众盛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万众创新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305民初205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众盛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亿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退还159576.02元;二、被告深圳市众盛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亿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延期付款的利息,其中59576.02元的利息自2020年4月14日起计算,50000元自2020年4月23日起计算,50000元从2020年5月7日起计算,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上海亿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深圳市众盛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491.52元,保全费1321.99元,均由被告深圳市众盛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请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七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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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8 |
9 |
(2020)粤0305民初1601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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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16013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时丰运通物流(深圳)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众盛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万众创新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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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16013号深圳市众盛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万众创新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时丰运通物流(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众盛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万众创新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305民初160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众盛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时丰运通物流(深圳)有限公司退还租赁保证金328572.87元;二、驳回原告时丰运通物流(深圳)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深圳市众盛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228.6元,保全费2162.86元,原告时丰运通物流(深圳)有限公司已预交,均由被告深圳市众盛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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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5 |
10 |
(2021)粤0305执8029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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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8029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视洞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万众创新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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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8029号深圳万众创新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杭州视洞科技有限公司与你(单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13688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802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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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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