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安公(治)决字[2017] 0149号 | 安义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
根据《江西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给予安义县新龙旅社行政罚款五百元的处罚,服务员行政罚款二百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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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02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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