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崇市监案字〔2018〕Z6-271号 | 南通市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罚款1万元人民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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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11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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