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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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甬公镇(石)行罚决字[2021]00737号 | 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石化开发区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5月8日上午9时许,镇海公安分局民警罗**、周**在石化开发区泰兴路**号宁波市镇海区俞范三合电镀厂例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2021年3月30日购买的500千克硝酸未在五日之内向公安机关报备。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二千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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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9 | 详情 |
2 | 甬环罚字[2019]76号 | 浙江省宁波市生态环境局 |
我局于2019年9月11日对你厂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厂3套废气处理设施没有保持正常运行。我局认为你厂废气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鉴于复查时你厂已恢复废气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我局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十六万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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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0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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