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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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淮阴应急罚〔2019〕5号 | 淮安市淮阴区应急管理局 |
淮安市淮阴区烟花爆竹专营有限公司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如实记录,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六千二百五十元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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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2 | 详情 |
2 | 淮阴安监罚〔2018〕01号 | 淮安市淮阴区安监局 |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淮阴安监罚〔2018〕01号被处罚单位:淮安市淮阴区烟花爆竹专营有限公司地址:淮安市淮阴区长江西路111号邮政编码:223300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孙晓华职务:法人代表+总经理联系电话15851761969违法事实及证据:你公司的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苏)YHPF(2015)HAS00002]显示,你公司仓储设施地址为淮安市淮阴区凌桥乡凌桥街北首。但你公司在棉花庄镇军田村储存有烟花爆竹。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禁止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四)项:“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的;”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二万二千五百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1、淮安市安监局执法检查(抽查)工作交办单(淮安监抽查交办〔2018〕办1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淮阴安监责改〔2018〕01号)证明在检查当日你单位存在以上违法事实。2、现状评价部分内容,证明你单位根据GB50161-2009,1#和2#仓库的总限药量为9.2t。3、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在棉花庄镇军田村储存有烟花爆竹,限药量约4t。4、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签收文书人员的合法身份。以上证据如需查阅,请到淮阴区安监局申请。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工行淮安城北支行或王营支行,帐户名:淮安市淮阴区财政局罚没收入户,账号1110050119200000829,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淮阴区人民政府或者淮安市安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淮阴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淮安市淮阴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8年3月30日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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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9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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