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岱统罚决字〔2017〕1号 | 县发改局(统计局)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规定,参照《浙江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实施细则》(浙统〔2017〕6号)中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你单位作出警告并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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