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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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拱市监上处罚字〔2021〕016号 | 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鉴于当事人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故不予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建议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已开封且超过食品保质期的蓝糯江米牌糯米1袋(净含量:25千克,剩余1/4)、精制油面筋1袋(剩余3/4);3.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人民币30000元),上缴国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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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5 | 详情 |
2 | 杭拱公(上)行罚决字[2020]01313号 | 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上塘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6月20日起,杭州鼎艺文化艺术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该沈半路5**号二楼出租给平**进行居住,而不按规定登记平**的身份信息,于2020年7月20日被公安机关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杭州市各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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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0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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