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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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北综执环罚〔2021〕34号 | 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1年2月7日,我局的执法人员对位于合浦县白沙镇榄根村委广西铁山东岸码头有限公司泊位工程项目进行检查,发现项目南4号泊位后方于2020年4月初新建了搅拌站项目(含混凝土搅拌站和水稳料搅拌站),2020年4月20日安装好大部分生产设备,水稳料搅拌站于2020年4月20日运行过一段时间,主要做了码头道路及堆场的硬化,大概硬化整个榄根作业区1号、2号泊位及南1-3号泊位工程项目30%。于2020年4月29日停工至今。该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你公司混凝土项目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违法事实有:1.《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北综执改〔2021〕0024505号)以及送达回证;2.2021年2月7日制作的《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含现场检查(勘验)示意图1份)以及现场照片9张;3.2021年2月7日制作的《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截取部分内容)复印件;5.《北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反馈广西铁山东岸码头有限公司混凝土项目环评事宜意见的函》(北环函〔2021〕181号)复印件;6.广西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审批事项办理结果公示;7.《北海港铁山港东港区榄根作业区1-2号及南1-3号泊位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部分内容复印件;8.《北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北海港铁山港东港区榄根作业区1-2号及南1-3号泊位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北环审〔2016〕13号);9.《北海港铁山港东港区榄根作业区1-2号及南1-3号泊位工程项目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部分内容复印件;10.广西铁山东岸码头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1.法人代表周冬明身份证复印件;12.李荣强身份证复印件;13.授权委托书;14.广西铁山东岸码头有限公司任职书(东岸公司人〔2020〕1号)复印件;15.根据《产业机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对水泥、混凝土行业鼓励类、限制类、淘汰类截图;16.合浦县自然资源局《关于要求停工整改的通知》复印件等证据证实。本机关于2020年5月24日向你公司依法送达了《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编号:北综执环告〔2021〕34号)后,你公司于2021年5月26日向我局提交了《听证申请书》,要求举行听证。我局于2021年7月19日组织召开听证会,经听证调查研究,我局认为:1.违法实施者问题,案件的证据材料显示建设方是广西铁山东岸码头有限公司,没有出现“施工方”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你公司提供的补充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该项目业主是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2.适用法律问题,你公司码头围填海已完成,属陆域,我局适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查处无误。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的行政处罚。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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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9 | 详情 |
2 | 北综执专四罚〔2020〕19号 | 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根据北海市生态环境局通报并经我局调查,自2016年4月至2018年8月,该公司在北海港铁山港东港区榄根作业区1-2号泊位及南1-3泊位工程、北海港铁山港东港区榄根作业区南4号至南10号泊位工程围填海施工过程中,未组织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意见中提出的“先围堰后填海,严格控制吹填区溢流口泥浆浓度,严禁先溢流”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吹填作业,而是采取“边围堰、边填海”的方式进行围填海作业,吹填过程中围堰北侧靠近榄根红树林方向一直留有一条较长的缺口。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未组织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中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序号2-4(建设项目编制报告书的,程度严重且造成不良后果的,处九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该公司处一百万元(¥1000000.00)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经营部作出罚款人民币肆万伍仟元(¥45000.00)的行政处罚。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该厂原料处理车间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的行政处罚。共计罚款伍万元整(¥50000.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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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0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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