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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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深圳市后河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邱建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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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鲁01民终6219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后河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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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9-01 | 2021-09-29 |
2 |
深圳市后河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邵利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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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鲁01民终6223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后河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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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9-01 | 2021-09-29 |
3 |
深圳市后河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与郭宗伍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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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鲁01民终6216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后河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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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8-30 | 2021-09-13 |
4 |
金海陆、深圳市后河出行科技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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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303民初4097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金海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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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8-30 | 2021-09-11 |
5 |
曾光兰与深圳市后河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分公司、深圳市后河出行科技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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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5民初154号之一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曾光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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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2021-07-30 | 2021-08-04 |
6 |
周光剑、深圳市后河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等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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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207民初3638号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周光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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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 2021-07-27 | 2021-09-01 |
7 |
胡杰、深圳市后河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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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鲁0104民初680号之一 | 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原告-胡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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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 2021-07-23 | 2021-09-29 |
8 |
鲁丹丹、多企市场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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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211执1974号之一 | 民事 |
申请执行人-鲁丹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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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2021-07-16 | 2021-09-30 |
9 |
何其明与深圳市后河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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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民终1081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何其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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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7-09 | 2021-07-30 |
10 |
张秀丽与江西金塔网络连锁发展有限公司等清算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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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3民终10005号 | 清算责任纠纷 |
上诉人-张秀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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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30 | 2021-07-15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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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粤0391民初3758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易车出行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张建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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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G71 | 2018-12-23 |
2 | (2018)粤0391民初3761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易车出行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李仕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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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G71 | 2018-12-23 |
3 | (2018)粤0391民初3759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易车出行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李广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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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G71 | 2018-12-23 |
4 | (2018)粤0391民初3272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易车出行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杨跃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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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G65 | 2018-09-16 |
5 | (2018)粤0391民初3273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易车出行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贵州博时远通商贸有限公司 纳雍县合众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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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G65 | 2018-09-16 |
6 | (2018)粤0391民初3270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易车出行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周阳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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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G65 | 2018-09-16 |
7 | (2018)粤0391民初3271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易车出行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王坚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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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G65 | 2018-09-16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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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2)皖0303执656号 |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2-02-18 | 详情 |
2 | (2021)苏0505执4377号 |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11-25 | 详情 |
3 | (2021)粤0391执3409号 |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其他规避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21-08-18 | 详情 |
4 | (2021)粤0391执2969号 |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其他规避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21-07-20 | 详情 |
5 | (2021)粤0391执2169号 |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6-07 | 详情 |
6 | (2021)粤0391执1620号 |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其他规避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21-05-08 | 详情 |
7 | (2021)粤0391执1304号 |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其他规避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21-04-06 | 详情 |
8 | (2021)粤0391执1233号 |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3-30 | 详情 |
9 | (2021)粤0391执1113号 |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3-19 | 详情 |
10 | (2021)粤0391执1080号 |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其他规避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21-03-17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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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2)粤0605民初2382号原告李荣亮与被告深圳市后河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分公司、深圳市后河出行科技有限公司车辆租金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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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605民初2382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李荣亮 当事人- 深圳市后河出行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后河出行科技有限公司车辆租金 深圳市后河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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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605民初2382号李荣亮:本院受理原告李荣亮与被告深圳市后河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分公司、深圳市后河出行科技有限公司车辆租金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2022)粤0605民初2382号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依法判令二被告协助将车牌号为粤YDH835的2016款启辰T702.0LCVT睿行版(车架号LGB82AE46HS082159)的车辆过户至原告名下;2.依法判令二被告向原告退回保证金4888元;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李柳媚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2年6月10日9时00分在本院大沥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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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08 |
2 |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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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307民初4545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杨东红 当事人- 深圳市后河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李锦君 被告- 万汇通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 深圳市后河出行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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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2022)粤0307民初4545号 万汇通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后河出行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杨东红与被告万汇通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后河出行科技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粤0307民初4545号。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2年04月29日09时45分在布吉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法院联系人:李锦君 电话:0755-2826815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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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9 |
3 |
(2022)粤0307民初454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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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307民初4545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万汇通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 深圳市后河出行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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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粤0307民初4545号万汇通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后河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杨东红与被告万汇通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后河出行科技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粤0307民初4545号。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2年04月29日09时45分在布吉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法院联系人:李锦君电话:0755-2826815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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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9 |
4 |
(2021)粤0391执325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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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91民初5940号 | - |
原告- 罗敏瑶 当事人- 深圳市车鑫宝二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前海安心联合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后河出行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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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后河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安心联合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车鑫宝二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周伟标:申请执行人罗敏瑶与你(单位)其他案由一案,深圳市前海合作区法院(2019)粤0391民初59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91执325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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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7 |
5 |
(2021)粤2071民初20686号深圳市后河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分公司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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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20686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邓兆晖 当事人- 深圳市后河出行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后河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分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 何忠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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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邓兆晖诉深圳市后河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分公司、何忠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本案由审判员陈武晓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黄暖鹏,郭晋栋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汤红梅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1年10月12日上午9时0分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变更如下:诉讼请求由原来的251082.3元变更为68536.3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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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2 |
6 |
(2021)粤0391执323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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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91民初5940号 | - |
当事人- 深圳市车鑫宝二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前海安心联合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后河出行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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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伟标、深圳市车鑫宝二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前海安心联合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后河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车鑫宝二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申请执行人【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与你(单位)其他案由一案,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19)粤0391民初59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91执323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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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6 |
7 |
(2020)浙0602民初9731号原告刘亚与被告深圳市后河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后河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深圳市后河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判决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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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02民初9731号 |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刘亚 当事人- 深圳市后河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被告- 深圳市后河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 深圳市后河出行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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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深圳市后河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深圳市后河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亚诉你们及被告深圳市后河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602民初97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被告深圳市后河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后河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深圳市后河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配合原告刘亚将发动机号171197064、车架号LSGKB52H7HV055258的机动车变更登记至原告刘亚名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深圳市后河出行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结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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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6 |
8 |
(2021)粤03民终1323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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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2021)粤03民终74311323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车鑫宝三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广发乾和投资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深圳市后河出行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前海安心联合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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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2021)粤03民终743113235号任宗华深圳市车鑫宝三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前海安心联合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上诉人董惠娟与被上诉人深圳市车鑫宝三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前海安心联合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后河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周伟标、广发乾和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刘保金与被上诉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任宗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4民初398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已依法受理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特向你方公告送达法律文书:(2021)粤03民终13235号民事裁定书,裁判内容: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二审审理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须于2020年6月22日9:30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法院联系人:叶益力电话:0755-83535548、86728728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ssfw.szcourt.gov.cn/frontend/anjiangongkai/caseOpen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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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9 |
9 |
(2021)粤0391执296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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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91民初350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黑龙江法诚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后河出行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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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后河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黑龙江法诚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21)粤0391民初3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91执296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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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3 |
10 |
(2021)粤2071民初20686号深圳市后河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分公司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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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20686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邓兆晖 当事人- 深圳市后河出行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后河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分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 何忠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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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邓兆晖诉深圳市后河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分公司、何忠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转普民事裁定书。本案由审判员陈武晓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黄暖鹏、郭晋栋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汤红梅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1年10月12日上午9时0分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请求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决四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款:251082.3元二、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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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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