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 1 |
上海亦复广告有限公司与南京车置宝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江苏车置宝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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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5执异118号 | 广告合同纠纷 |
异议人-赵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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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 2021-07-28 | 2021-10-08 |
| 2 |
29孔祥云、王某1等与江苏车置宝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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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192民初29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孔祥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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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 2021-07-05 | 2021-07-12 |
| 3 |
3394张祥与江苏车置宝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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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192民初339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张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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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 2021-06-26 | 2021-08-19 |
| 4 |
杨雄与江苏车置宝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车置宝二手车评估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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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192民初1765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杨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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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 2021-04-20 | 2021-05-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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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6许裕权与南京车置宝二手车评估有限公司、南京车置宝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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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192民初222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许裕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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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 2021-04-10 | 2021-04-23 |
| 6 |
孟帅与江苏车置宝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车置宝二手车评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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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鲁0281民初97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孟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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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 2021-04-09 | 2021-04-26 |
| 7 |
孙磊与江苏车置宝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车置宝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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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鲁0281民初50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孙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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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 2021-04-09 | 2021-04-26 |
| 8 |
桑贤奇与江苏车置宝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车置宝二手车评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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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鲁0281民初1520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桑贤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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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州市人民法院 | 2021-03-30 | 2021-06-29 |
| 9 |
于强与江苏车置宝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车置宝二手车评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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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鲁0281民初1518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于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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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州市人民法院 | 2021-03-30 | 2021-06-29 |
| 10 |
陈东东与南京车置宝二手车评估有限公司、南京车置宝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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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192民初103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陈东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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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 2021-03-29 | 2021-05-26 |
暂无法院公告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
| 1 | (2021)鲁0281执4096号 | 胶州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8-05 | 详情 |
| 2 | (2021)赣0113执2596号 | 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5-28 | 详情 |
| 3 | (2020)苏0192执512号 | 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全部未履行 | 2020-12-01 | 详情 |
| 4 | (2020)苏0192执503号 | 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全部未履行 | 2020-12-01 | 详情 |
| 5 | (2020)苏0192执499号 | 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全部未履行 | 2020-12-01 | 详情 |
| 6 | (2020)苏0192执472号 | 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全部未履行 | 2020-12-01 | 详情 |
| 7 | (2020)苏0192执460号 | 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全部未履行 | 2020-12-01 | 详情 |
| 8 | (2020)苏0192执431号 | 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全部未履行 | 2020-12-01 | 详情 |
| 9 | (2020)苏0192执430号 | 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全部未履行 | 2020-12-01 | 详情 |
| 10 | (2020)苏0192执412号 | 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全部未履行 | 2020-12-01 | 详情 |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2020)粤0303民初3950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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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3950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邓周松 当事人- 江苏车置宝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被告- 江苏车置宝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车置宝二手车评估有限公司 江苏车置宝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信息网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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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车置宝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车置宝二手车评估有限公司、江苏车置宝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原告邓周松与被告江苏车置宝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车置宝二手车评估有限公司、江苏车置宝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3民初395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南京车置宝二手车评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邓周松返还购车款98950元及利息(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12月12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邓周松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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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3 |
| 2 |
(2020)粤0303民初3950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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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39502号 |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
原告- 邓周松 被告- 江苏车置宝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车置宝二手车评估有限公司 江苏车置宝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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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车置宝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车置宝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南京车置宝二手车评估有限公司:原告邓周松与被告江苏车置宝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车置宝二手车评估有限公司、江苏车置宝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03民初39502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详见起诉状。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直播庭审活动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0年12月25日10时30分在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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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9 |
| 3 |
(2017)粤03民终21123号公告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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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民终21123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上诉人- 江苏车置宝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和江苏车置宝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王治国 卢少娟 许汉伟 张葱梅 孙家广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当事人- 江苏车置宝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深圳市宝安区中心医院 江苏车置宝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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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7)粤03民终21123号张葱梅:本院受理上诉人江苏车置宝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和江苏车置宝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治国、原审原告卢少娟、原审被告许汉伟、张葱梅、孙家广、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原审第三人深圳市宝安区中心医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你作为原审被告,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03民终2112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383.41元,由上诉人江苏车置宝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江苏车置宝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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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12 |
| 4 |
(2017)粤03民终21124号公告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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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民终21124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上诉人- 江苏车置宝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和江苏车置宝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王治国 曾宪军 许汉伟 张葱梅 孙家广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当事人- 江苏车置宝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江苏车置宝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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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7)粤03民终21124号张葱梅:本院受理上诉人江苏车置宝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和江苏车置宝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治国、原审原告曾宪军、原审被告许汉伟、张葱梅、孙家广、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原审第三人深圳市宝安区中医院(集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你作为原审被告,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03民终2112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127.41元,由上诉人江苏车置宝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江苏车置宝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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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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