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温市监处〔2021〕747号 | 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情节,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并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海天酱油3瓶,鲜花椒油4瓶,复合调味料1瓶,海天酱油(生抽)1瓶,食用植物调和油1瓶,白醋2瓶,精制矿盐47袋,腐竹9包,高鲜土鸡精5包;液态植物调味料、食用植物调和油、高鲜土鸡精、精制矿盐各1份;没收冰箱1台,蒸饭柜1台,置物架1台,铁锅1个,商用电热开水器1个,电热保温蒸饭桶1个,不修复钢盆2个,不锈钢刀3把;3.没收违法所得10368元;4.罚款108365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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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9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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