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2120180005 | 上海市物价局 |
鉴于你单位在检查期间已经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主动消除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五)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从轻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罚款,计4122014.00元。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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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08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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