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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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宁城法六〔2020〕040026号 | 南京市六合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当事人:南京圣泉静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6671302923Q地址:南京市六合区马集镇街道2020年8月4日,我局接到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六合分局来函,反映南京圣泉静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的马集郑红湖住宅小区(郦湖美墅)四期及幼儿园项目的管线工程(给水管线、雨水管线、污水管线、电力管线、通讯管线、燃气管线)在未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已完成施工,涉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2020年8月4日9时,我局执法人员周小青、沈明捷前往上述地址进行调查,经查明,你单位于2018年3月开始施工,在南京市六合区马集镇街道建设马集郑红湖住宅小区(郦湖美墅)四期及幼儿园项目,现已完工,你单位现场无法提供建设该项目管线工程的相关规划手续,不符合规划管理规定。执法人员当即开具了《核查通知书》(宁城法六〔2020〕786625号),责令你单位携带相关材料到我局接受调查处理。经后续查明,你单位的行为属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我局于2020年8月4日立案。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1.2020年8月4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2020年8月4日现场拍摄的照片6张;3.2020年8月17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4.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5.你单位提供的江苏志诚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制作的《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志诚NJ审字〔2020〕第109号)1份;6.2020年8月4日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六合分局来函1份。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我局于2020年8月24日以直接送达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你单位自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当场以书面的形式承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依据《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或者利用失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鉴于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后果轻微。本机关现责令你单位自行纠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玖拾柒万壹仟捌佰陆拾元零肆分(¥971,860.04元)。请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带本处罚决定书到交通银行(账号:320006617018010072263)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或者南京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南京市社会信用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本机关依法将该处罚信息向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服务平台进行归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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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30 | 详情 |
2 | 宁城法六〔2020〕040015号 | 南京市六合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当事人:南京圣泉静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6671302923Q地址:南京市六合区马集镇街道2020年5月28日,我局接到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六合分局来函,反映南京圣泉静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的马集郑红湖住宅小区(郦湖美墅)四期(建字第320116201711144号)及幼儿园(建字第320116201810350号)有103栋建筑物未办理相关验线手续,涉嫌建设工程未经验线擅自开工。2020年6月9日9时,我局执法人员周小青、沈明捷前往上述地址进行调查,经查明,该单位于2018年3月开始施工,现已完工,该单位现场未能提供103栋建筑物相关验线手续,不符合规划管理规定。执法人员当即开具了《核查通知书》(宁城法六〔2020〕008755号),责令你单位携带相关材料到我局接受调查处理。经后续查明,你单位的行为属于建设工程未经验线擅自开工的行为。我局于2020年6月9日立案。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1.2020年6月9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2020年6月9日现场拍摄的照片103张;3.2020年6月11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4.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5.2020年5月28日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六合分局来函1份。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验线。未经验线,不得开工。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农村村民自建住房的规划验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应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我局于2020年8月3日以直接送达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你单位自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当场以书面的形式承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依据《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未经验线,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开工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鉴于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后果严重,自由裁量适用从重处罚。本机关现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拾壹万伍仟元整(¥515,000.00元)。请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带本处罚决定书到交通银行(账号:320006617018010072263)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或者南京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南京市社会信用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本机关依法将该处罚信息向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服务平台进行归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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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30 | 详情 |
3 | 〔2019〕040043号 | 南京市六合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当事人:南京圣泉静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6671302923Q地址:南京市六合区马集街道2019年12月6日,我局接到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六合分局来函,反映南京圣泉静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六合区马鞍街道弘湖路1号建设的郦湖美墅小区有21栋建筑物(1#~21#)未办理验±0相关手续,属于建设工程未经验线擅自开工。2019年12月9日9时,我局执法人员周小青、沈明捷前往上述地址进行调查,经查明,你单位于2017年10月开始施工,现已完工,你单位现场未能提供21栋建筑物验±0的相关手续,不符合规划管理规定。执法人员当即开具了《核查通知书》(宁城法六〔2019〕800054号),责令你单位携带相关材料到我局接受调查处理。经后续查明,你单位的行为属于建设工程未经验线擅自开工的行为。我局于2019年12月9日立案。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1.2019年12月9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2019年12月9日现场拍摄的照片21张;3.2019年12月9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4.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5.2019年12月6日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六合分局来函1份。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验线。未经验线,不得开工。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农村村民自建住房的规划验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应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我局于2019年12月12日以直接送达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你单位自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当场以书面的形式承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依据《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未经验线,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开工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鉴于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后果严重,自由裁量适用从重处罚。本机关现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拾万伍仟元整(¥105,000.00元)。请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带本处罚决定书到交通银行(账号:320006617018010072263)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或者南京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另,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对照《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失信行为管理和惩戒办法(试行)》,将被认定为失信行为,并可能受到相应惩戒。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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