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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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甬价检处〔2018〕12 号 | 市发改委(市物价局) |
根据《浙江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全国电力价格专项检查的通知》(浙价检〔2017〕62号)精神,本机关于2017年9月对宁波光耀热电有限公司在2016年1月至12月期间的环保电价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已查明,宁波光耀热电有限公司存在以下事实:2016年燃煤发电机组主要污染物排放小时浓度均值超过限值要求仍执行了环保电价,即脱硫电价每千瓦时加价1.5分钱,脱硝电价每千瓦时加价1分钱,除尘电价每千瓦时加价0.2分钱,主要污染物排放小时浓度均值均为超限值1倍以内,合计金额826.29元,具体如下:一、二氧化硫排放超限值2小时,对应上网电量为25.37203千千瓦时。二、氮氧化物排放超限值3小时,对应上网电量为37.43406千千瓦时。三、烟尘排放超限值3小时,对应上网电量为35.68628千千瓦时。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宁波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反馈2016年度全市非省统调热电联产发电机组环保设施运行考核结果的函》《国网宁波供电公司关于提供“宁波市非省统调公用热电联产企业2016年度环保电价核算表”对应日均小时电量数据的说明函》,及检查时制作的《检查登记表》《询问笔录》《宁波市物价局环保电价检查明细表》等相关证据。本机关已于2018年3月7日向宁波光耀热电有限公司送达了《宁波市物价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甬价检告〔2018〕12号),宁波光耀热电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机关认为,宁波光耀热电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属不执行政府定价的价格违法行为。宁波光耀热电有限公司烟气排放浓度小时均值超过限值1倍以内仍执行了环保电价,根据《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非省统调公用热电联产发电机组执行环保电价及考核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价资〔2015〕201号)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没收超限值时段的环保电价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宁波光耀热电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未退还的多收价款826.29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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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余环罚字[2017]394号 | 市环境保护局 |
余姚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余环罚字[2017]394号被处罚人:宁波光耀热电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747396162N(1/1),法定代表人:江伟程,地址:余姚市黄家埠镇工业A区。我局于2017年8月15日对被处罚人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并且未向环保部门报告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2017年8月15日,我局对被处罚人进行了执法检查。现已查明,被处罚人在余姚市黄家埠镇工业A区的宁波光耀热电有限公司,主要从事供气供电的生产加工。主要生产设施包括:75t/h循环流化床锅炉4台、12MW抽凝式汽轮发电机组1台、6MW背压式汽轮发电机组1台、24.5MW抽凝式汽轮发电机组1台。检查时,被处罚人氨水槽设施干燥,未发现渗漏现象,但周边泥土潮湿pH呈碱性。经查,被处罚人8月11日氨水管道破裂,部分氨水喷出经地面进入南首河道,未采取有效措施并且未向环保部门报告,导致部分河段出现死鱼现象。我局认为被处罚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发生环境污染突发事故时,排污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立即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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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甬价检处[2017]11号 | 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宁波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根据《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环境保护厅转发国家发改委环境保护部关于组织开展全国环保电价专项检查的通知》(浙价检〔2016〕93号)要求,本机关于2016年9月对宁波光耀热电有限公司在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期间的环保电价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已查明,宁波光耀热电有限公司存在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违法事实。根据宁波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反馈2015年度全市非省统调热电联产发电机组环保设施运行考核结果的函》(甬环发函〔2016〕116号)和国网宁波供电公司提供的污染物超限值排放时段对应电量数据,宁波光耀热电有限公司燃煤发电机组2015年1月至12月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小时浓度均值超限情况如下:一、二氧化硫排放超限值电量总计为101.0466MWh,均为超限值1倍以内。二、氮氧化物排放超限值电量总计为470.3037MWh,均为超限值1倍以内。三、烟尘排放超限值电量总计为294.135MWh,均为超限值1倍以内。宁波光耀热电有限公司在上述时间段违反《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非省统调公用热电联产发电机组执行环保电价及考核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价资〔2015〕201号)的规定,上述污染物排放小时浓度均值超过限值要求仍执行了环保电价,即脱硫电价每千瓦时加价1.5分钱、脱硝电价每千瓦时加价1分钱、除尘电价每千瓦时加价0.2分钱,导致相关消费者多付价款6807.01元。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检查时制作的《检查登记表》、《询问笔录》、《宁波市物价局检查明细表》等证据证明污染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超过限值要求仍执行了环保电价。本机关认为,宁波光耀热电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属价格违法行为。本机关已于2017年4月19日向宁波光耀热电有限公司送达了《宁波市物价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甬价检告〔2017〕11号),宁波光耀热电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宁波光耀热电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未退还的多收价款6807.01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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