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衢江卫公罚[2020]66号 | 衢州市衢江区卫生健康局 |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未按规定每年对公共场所的环境物理因素、室内空气质量、沐浴用水、公共用品进行卫生检测【处罚的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处罚的种类】警告并罚款人民币1500元【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衢州市衢江区行政服务中心农商银行窗口,地址衢州市衢江区府前路6号衢江区行政服务中心一楼,账号:20100001325584800000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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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3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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