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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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树宣、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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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1621执3444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陈树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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涡阳县人民法院 | 2021-09-28 | 2021-09-30 |
2 |
河南天邦混凝土有限公司、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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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0182执恢62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河南天邦混凝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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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阳市人民法院 | 2021-09-27 | 2021-09-29 |
3 |
天津市泰伦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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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津0112执4763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泰伦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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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 2021-09-26 | 2021-10-01 |
4 |
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柳玉莲等昌吉市天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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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新23民终1785号 |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
上诉人-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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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9-14 | 2021-09-17 |
5 |
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张琴等昌吉市天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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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新23民终1787号 |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
上诉人-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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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9-14 | 2021-09-17 |
6 |
执行实施类执行结案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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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523执2407号 | 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 |
申请执行人-张邦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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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吉县人民法院 | 2021-08-27 | 2021-09-29 |
7 |
西安枫格置业有限公司、陕西黄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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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最高法民申4005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西安枫格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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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 2021-08-27 | 2021-09-29 |
8 |
余红汉、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等昌吉市天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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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新2301民初4528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余红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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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市人民法院 | 2021-08-27 | 2021-09-09 |
9 |
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西安草北勇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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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陕01执复16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西安草北勇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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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8-20 | 2021-09-29 |
10 |
河南中天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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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0192民初4363号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原告-河南中天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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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 2021-08-17 | 2021-08-26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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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买卖合同纠纷 |
被告- 鄢福 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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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 G53 | 2020-11-15 |
2 | (2020)浙民终106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被告- 福建福晟集团有限公司 来金浩 福晟集团有限公司 福州福晟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联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福州福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福建华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 潘伟明 陈伟红 郭阳春 谭文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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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G05 | 2020-11-12 |
3 | - | 借款合同纠纷 |
被告- 郭阳春 陈伟红 潘伟明 福建福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福建福晟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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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G60 | 2020-11-05 |
4 | -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被告- 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省志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华展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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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传票 | 连江县人民法院 | G30 | 2020-10-25 |
5 | -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被告- 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省志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华展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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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传票 | 连江县人民法院 | G67 | 2020-10-21 |
6 | -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高潮 被告- 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省志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华展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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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传票 | 连江县人民法院 | G53 | 2020-10-17 |
7 | -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 高潮 被告- 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省志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华展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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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连江县人民法院 | G34 | 2020-09-25 |
8 | (2020)闽0902民初1302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林武 被告- 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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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 G39 | 2020-09-17 |
9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福州云天星都建材有限公司 福建福晟集团有限公司 漳州鸿业同创房地产有限公司 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 福晟集团有限公司 潘伟明 陈伟红 向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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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G23 | 2020-09-15 |
10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福州兵海年华建材有限公司 福建福晟集团有限公司 漳州鸿业同创房地产有限公司 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 福晟集团有限公司 潘伟明 陈伟红 向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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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G23 | 2020-09-15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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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2)粤0607执1174号 |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2-02-10 | 详情 |
2 | (2022)渝0112执1645号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2-01-24 | 详情 |
3 | (2022)湘1102执32号 |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2-01-04 | 详情 |
4 | (2021)湘0302执2488号 |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12-02 | 详情 |
5 | (2021)皖1226执4095号 | 颍上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12-01 | 详情 |
6 | (2021)豫0182执5357号 | 荥阳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11-19 | 详情 |
7 | (2021)赣0111执1925号 |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11-17 | 详情 |
8 | (2021)粤1203执1122号 |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11-03 | 详情 |
9 | (2021)湘0103执6404号 |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10-14 | 详情 |
10 | (2021)浙0102执4132号 |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9-29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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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2)粤0304民初5967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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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304民初5967号 | 追偿权纠纷 |
当事人- 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融乐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重庆泽之达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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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粤0304民初5967号余盛建、郑祖福: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融乐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泽之达置业有限公司、余盛建、郑祖福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交的证据各一份。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六建集团向原告支付代偿款本金80万元及违约金、逾期利息(违约金、逾期利息以80万元为计算基数,按照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自2022年1月26日起算,实际计至偿清代偿款本金之日止);2.判令被告六建集团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10000元;3.判令被告泽之达公司、余盛建、郑祖福对前述第1-2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4.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以上金额合计为81万元。审理中,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判令被告六建集团向原告支付代偿款本金20274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2027400元为计算基数,按照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自2022年1月26日起算,暂计至2022年3月22日为113534.4元,实际计至偿清代偿款本金之日止);2.判令被告六建集团向原告支付违约金608220元;3.判令被告六建集团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10000元;4.判令被告泽之达公司、余盛建、郑祖福对前述第1-3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5.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以上金额合计为2759154.4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2年6月7日9时30分,请于开庭时间前15分钟在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互联网和金融审判庭(深圳市福田区沙嘴路8号红树华府A座红树湾壹号26层)签到并获取具体开庭法庭地点。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二年四月八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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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08 |
2 |
原告陈名锡诉被告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王孙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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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赣0702民初625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陈名锡 被告- 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 王孙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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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王孙华:本院受理原告陈名锡诉你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1和被告2履行工程款结算义务并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19279.39元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219279.39元为基数,按银行短期贷款利率4.75%计算,从2017年12月2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暂计付至2018年12月1日止计10416元),本息合计229695.39元;二、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其他实现债权费用由二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承办人:吴璇(电话:0797-8303018)地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三庭邮政编码:3410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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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7 |
3 |
[其他诉讼文书]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程伟东、程建平、余凤霞、王细忠、张秀、吴宗霖、周武、王建明、郑立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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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05执1594、1611、1612号 | - |
当事人- 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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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领款通知(2020)闽0505执1594、1611、1612号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程伟东、程建平、余凤霞、王细忠、张秀、吴宗霖、周武、王建明、郑立男: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郭全义、刘新丰、程海丰罚金、责令退赔一案中,执行到位部分退赔款。现通知你(单位)携带本人身份证前来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执行局422办公室领取相应退赔款。特此通知2020年10月11日联系人:吴梅梅联系电话:0595-6811150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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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1 |
4 |
[其他诉讼文书]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程伟东、程建平、余凤霞、王细忠、张秀、吴宗霖、周武、王建明、郑立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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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当事人- 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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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诉讼文书]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程伟东、程建平、余凤霞、王细忠、张秀、吴宗霖、周武、王建明、郑立男来源: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20-10-11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领款通知(2020)闽0505执1594、1611、1612号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程伟东、程建平、余凤霞、王细忠、张秀、吴宗霖、周武、王建明、郑立男: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郭全义、刘新丰、程海丰罚金、责令退赔一案中,执行到位部分退赔款。现通知你(单位)携带本人身份证前来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执行局422办公室领取相应退赔款。特此通知2020年10月11日联系人:吴梅梅联系电话:0595-6811150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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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1 |
5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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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112民初63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邹洪涛 当事人- 福建福晟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陈伟红 潘伟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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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伟明,男,196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从化市街口街中田南一巷4栋302房,公民身份号码:44012219640727033X。陈伟红,女,196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金羊三街10号2705房,公民身份号码:440122196706234523。原告邹洪涛与被告潘伟明、陈伟红、潘俊钢、福建福晟集团有限公司、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闽0112民初6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潘伟明、陈伟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邹洪涛借款本金4061458.67元及利息(至2019年7月17日止欠息为1103031.84元,2019年7月18日起的利息以借款本金4061458.67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标准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潘伟明、陈伟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邹洪涛支付律师费损失20000元、保全费损失5000元、保全担保损失费10566元;三、潘俊钢、福建福晟集团有限公司、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对潘伟明、陈伟红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潘俊钢、福建福晟集团有限公司、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潘伟明、陈伟红追偿。五、驳回邹洪涛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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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2 |
6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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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112民初63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邹洪涛 当事人- 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福晟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陈伟红 潘伟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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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196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原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中田南一巷4栋302室,现住址不详,公民身份号码:44012219640727033X。)陈伟红(女,196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原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金羊三街10号2705房,现住址不详,公民身份号码:440122196706234523。)本院受理原告邹洪涛与你们、潘俊钢、福建福晟集团有限公司、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2020)闽0112民初636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贵院依法判决潘伟明、陈伟红共同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600万元;2.请求贵院依法判决潘伟明、陈伟红共同向原告偿还暂计至2020年3月4日的借款利息108万元(按照月利率2%计息,以1500万元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6月30日计至2019年7月10日利息为11万元;以1200万元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7月11日到2019年7月12日利息为1.6万元;以900万元借款本金自2019年7月13日计至2019年7月17日利息为3万元,以600万元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7月18日计至2020年3月4日利息为92.4万元,以上利息暂计为108万元),及以600万元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3月5日按照月利率2%计至实际还款日为止的利息;3.请求贵院依法判决由潘伟明、陈伟红共同支付原告因本案诉讼而支出的前期律师代理费20000元,后期律师风险代理费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4.请求贵院依法判决由潘伟明、陈伟红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险费、差旅费等因追诉产生的费用;5.请求贵院依法判决潘俊钢、福建福晟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无法采取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交的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0年6月28日(如遇节假日顺延)早上9时00分在长乐区人民法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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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5 |
7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福建上实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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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民初666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鄢福 当事人- 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上实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上实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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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闽05民初666号福建上实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鄢福与被告福建上实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及第三人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申请追加第三人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参加诉讼,本院予以准许,开庭时间应予变更,现依法重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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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4 |
8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福建上实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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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民初666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鄢福 当事人- 福建上实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上实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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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福建上实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来源: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19-06-24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闽05民初666号福建上实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鄢福与被告福建上实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及第三人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申请追加第三人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参加诉讼,本院予以准许,开庭时间应予变更,现依法重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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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4 |
9 |
[裁判文书]鄢振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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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03民初32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福建兴源盛干混砂浆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 鄢振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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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公告鄢振宁:本院受理原告福建兴源盛干混砂浆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鄢振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闽0503民初329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六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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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7 |
10 |
(2018)川0502民初1811号原告李真明与被告陈元均、张群、肖体清、刘晓红、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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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502民初181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李真明 被告- 陈元均 张群 肖体清 刘晓红 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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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502民初1811号原告李真明与被告陈元均、被告张群、被告肖体清、被告刘晓红、被告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肖体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真明货款181207.5元、违约金43489.8元,共计224697.3元;二、被告陈元均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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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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