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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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青南市监广处字〔2020〕83号 | 青岛市市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的规定予以处罚,同时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百一十五条第(二)项第1目“罚款【较轻】广告费用一万元以下的,对广告主处以广告费用一倍的罚款;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的罚款”之规定处罚。综上所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广告费用人民币2530元,2、罚款人民币753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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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0 | 详情 |
2 | 青市监工商处字[2019]65号 |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罚款2.0万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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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9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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