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 1 | 高市监处字〔2020〕第41号 | 西安市高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高陵虎家农产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属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的行为。对该行为,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改正或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根据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一.罚款:1000元(壹仟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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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0 | 详情 |
| 2 | 西高运罚【2020】011 | 西安市高陵区交通运输管理站 |
2020年4月22日10时00分,我站执法人员邓萍、韩红爱在业务室办理业务时,高陵虎家农产品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刘新忙委托王银茂前来办理陕AR7153重型厢式货车的审验手续,检查发现,该车属高陵虎家农产品农民专业合作社所有,陕AR7153审验及技术等级有效期为2019年12月。陕AR7153上线检验日期为2020年4月13日。高陵虎家农产品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按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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