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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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丽税一稽罚[2019]15 | 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1.个人所得税(1)2014年在管理费用的福利费中列支19600.00元,用于发放高温补贴,未按规定代扣代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701.41元;(2)2014年在管理费用和开发间接费用中列支总计金额为878214.06元,用于购买礼品、油卡等赠送客户和个人,未按规定代扣代缴“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税175642.81元;(3)2015年在管理费用和应付账款中列支总计金额为156249.00元,用于购买礼品、油卡等赠送客户和个人,未按规定代扣代缴“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税31249.80元;(4)2016年在管理费用和应付账款中列支总计金额为118390.00元,用于购买礼品、油卡等赠送客户和个人,未按规定代扣代缴“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税23678.00元。2.企业所得税企业开发金水湾城市花园项目2014年11月3日竣工验收,而企业2014-2016年度未按规定对已销售的房产结转收入和成本,以及相关费用列支不符合规定,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1)2014年度企业房地产开发项目2014年度符合结算条件,企业申报销售收入570954132.00元,检查确认销售收入592161783.01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1207651.01元;企业会计确认主营业务成本443365752.19元,企业汇算清缴时因预提费用(暂估入账)调减成本12520000.00元(申报时已作纳税调增),汇算清缴确认成本430845752.19元,检查确认允许税前扣除成本478573293.88元,按已售建筑面积占比,检查确认2014年度可结转主营业务成本449373911.60元,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8528159.41元;企业冲减以前年度未完工产品转完工产品预计毛利额56436033.90元,检查确认企业以前年度未完工产品转完工产品预计毛利额56485070.60元,调减应纳税所得额49036.70元;企业支付与收入无关的费用531420.10元,全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在开发间接费用中列支属于业务招待费的油卡142600.00元,企业业务招待费列支已超限额,予以全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综上,2014年度企业汇算清缴申报应纳税所得额51808119.67元,检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1881671.11元,检查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8577196.11元,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55112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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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3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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