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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前海仁众

    前海仁众投资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 简介:-
    • 法律诉讼 11
    • 法院公告 3
    • 失信被执行人 3
    • 送达公告 7

    法律诉讼11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前海仁众投资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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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3执13271号 其他案由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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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2020-10-13 2021-01-01
    2

    湖北西南茶叶市场有限公司与深圳前海仁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邴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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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91民初428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湖北西南茶叶市场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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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2020-03-23 2020-07-28
    3

    申请人单学军与被申请人前海仁众投资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王洋、邴月19执1843之一终本裁定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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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辽0204执1843号之一 民间借贷纠纷

    申请执行人-单学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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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2019-08-27 2019-09-05
    4

    胡壮丽与深圳前海仁众微影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前海仁众投资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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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91民初549号 合同纠纷

    原告-胡壮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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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2019-08-22 2019-10-30
    5

    霍尔果斯富布斯影业有限公司与前海仁众投资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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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91民初1925号之一 合同纠纷

    原告-霍尔果斯富布斯影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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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2019-07-22 2019-11-12
    6

    湖北西南茶叶市场有限公司与邴月、祁树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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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91民初286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湖北西南茶叶市场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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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2019-07-11 2019-09-11
    7

    深圳汉国华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前海仁众投资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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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3民初6792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汉国华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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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2019-07-03 2019-11-03
    8

    前海仁众投资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邴月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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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沪0109执1447号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上海湖成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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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2019-06-27 2019-07-01
    9

    申请人单学军与被申请人前海仁众投资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王洋、邴月(19)执1843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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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辽0204执1843号 -

    申请执行人-单学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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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2019-04-30 2019-09-05
    10

    霍尔果斯富布斯影业有限公司与前海仁众投资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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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91民初216号 合同纠纷

    原告-霍尔果斯富布斯影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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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2019-01-21 2019-06-30

    法院公告3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 股权转让纠纷

    原告- 深圳市博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前海仁众投资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邴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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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G24 2019-06-11
    2 (2018)辽0204民初6570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善学军 被告- 前海仁众投资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邴月 王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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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G24 2019-01-03
    3 -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单学军 被告- 前海仁众投资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邴月 王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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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G14 2018-11-06

    失信被执行人3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20)粤0303执13271号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0-06-01 详情
    2 (2020)粤0391执372号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0-01-09 详情
    3 (2019)粤03执1779号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9-06-04 详情

    送达公告7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0)粤03民终1123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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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民终11234号 股权转让纠纷

    上诉人- 而仅能通过 标的物提出确权请求 被上诉人- 提出确权请求 执行法院对执行程序中 当事人- 前海仁众投资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深圳市博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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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粤03民终1123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侯智中,男,1981年10月2日出生,住址四川省苍溪县运山镇玉星街54号附8号,公民身份号码510824198110027679。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欢,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前海仁众投资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海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邴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邴月,男,1986年4月23日出生,满族,住址辽宁省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平顶山镇橙厂村橙厂屯143号,公民身份号码210422198604232714。原审原告:深圳市博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118号世界金融中心B座1423。法定代表人:侯智中,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欢,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侯智中因与被上诉人前海仁众投资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众公司)、邴月及原审原告深圳市博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瑞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3民初144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侯智中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邴月将其持有博瑞公司的20%股权返还给侯智中,仁众公司对邴月的股权返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仁众公司、邴月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博瑞公司、侯智中与仁众公司之间成立股权让与担保法律关系。仁众公司与博瑞公司为了确保20%利润按照约定支付,约定仁众公司、邴月变更登记为博瑞公司持股20%的股东。侯智中作为博瑞公司的股东,同意将20%的股权转移给仁众公司,但第四部分关于担保纠纷案件的审理第71条约定,博瑞公司、侯智中与仁众公司之间成立股权让与担保法律关系。在涉案股权办理工商变更后,仁众公司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并没有成为博瑞公司的债权人,故仁众公司、邴月无权取得涉案股权的所有权。二、一审判决未明确涉案股权的归属,导致侯智中不能充分享有股东权益,不利于博瑞公司开展正常的经营活动。一审判决没有明确邴月、仁众公司是否应当向侯智中返还涉案股权,属于回避争议焦点,一审不应以目前不具备股权转让条件为由不支持侯智中的诉请。侯智中提起本案诉讼,是为了博瑞公司在后续经营中明确涉案股权的归属及实际权利人,并不存在法律障碍,仁众公司、邴月无权取得涉案股权,不享有博瑞公司的股东权利,应当向侯智中返还涉案股权。原审原告博瑞公司答辩意见同侯智中上诉状。被上诉人仁众公司、邴月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博瑞公司、侯智中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仁众公司向博瑞公司支付违约金380万元;2.邴月将其持有博瑞公司的20%股权返还给侯智中,仁众公司对邴月的股权返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查明:一、2018年3月14日,博瑞公司和仁众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仁众公司与博瑞公司就项目资金展开合作,合作期间为2018年3月14日至2019年5月14日;具体为仁众公司向博瑞公司提供2000万元资金,博瑞公司按照年化17%向仁众公司支付收益;同时,仁众公司按照20%的比例享有原告博瑞公司的利润,故约定博瑞公司将公司20%的股权无偿转让至仁众公司或仁众公司指定的第三方,但如协议终止,则仁众公司无条件返还股权。二、2018年3月14日,仁众公司向博瑞公司发出《指定接收股权通知书》,通知内容为:根据博瑞公司和仁众公司之间的约定,仁众公司指定邴月接收和持有博瑞公司的20%股权。2018年3月14日,根据博瑞公司和仁众公司之间的约定,侯智中和邴月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侯智中将其持有的博瑞公司20%的股权以1元转让给邴月。2018年4月13日,侯智中和邴月办理了股权转让工商变更手续,邴月持有博瑞公司公司20%股杈。三、上述《合作协议》签署后,仁众公司没有履行向博瑞公司提供资金的合同义务。2018年6月5日,博瑞公司和仁众公司签订了第二份《合作协议》,该份《合作协议》将合作期间变更为2018年6月6日至2019年8月6日,合作金额增加至5000万元,年化收益为12%,协议约定了资金分批支付的时间节点。并且约定,若因仁众公司资金未及时到账而影响博瑞公司所投项目的,仁众公司应承担所投项目总额的10%作为违约金。四、2018年6月13日,博瑞公司向仁众公司送达《项目确认书》,告知合作项目为收购东莞市莞城区丽峰路23号东田丽峰大厦76套商铺(项目总额6080万元),请仁众公司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500万元资金。博瑞公司主张其为该项目支付了380万元定金,由于仁众公司未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提供资金,导致博瑞公司投资该项目失败,定金380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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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25
    2

    (2019)粤0391民初4286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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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91民初428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湖北西南茶叶市场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前海仁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邴月 祁树维 前海仁众投资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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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被告深圳前海仁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邴月、祁树维、前海仁众投资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19)粤0391民初4286号原告湖北西南茶叶市场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前海仁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邴月、祁树维、前海仁众投资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粤0391民初42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解除原告湖北西南茶叶市场有限公司与被告前海仁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4日签订的《前海仁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购车协议》;二、被告前海仁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湖北西南茶叶市场有限公司购车款26.58万元;三、驳回原告湖北西南茶叶市场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25元,由被告前海仁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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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3-25
    3

    (2019)粤0303民初1443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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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3民初14432号 股权转让纠纷

    原告- 侯智中 深圳市博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前海仁众投资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邴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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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海仁众投资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邴月: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博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侯智中诉被告前海仁众投资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邴月股权转让纠纷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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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1-07
    4

    (2019)粤0391民初428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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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91民初428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湖北西南茶叶市场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前海仁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邴月 祁树维 前海仁众投资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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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深圳前海仁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邴月、祁树维、前海仁众投资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关于本院受理原告湖北西南茶叶市场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前海仁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邴月、祁树维、前海仁众投资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粤0391民初4286号。因你方下落不明,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调解温馨提示、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深圳前海仁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邴月、祁树维、前海仁众投资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开庭时间定于2020年02月20日16时0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第五审判庭,请准时到庭,逾期则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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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0-30
    5

    (2019)粤0303民初679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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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3民初6792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汉国华业发展有限公司 当事人- 前海仁众投资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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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前海仁众投资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汉国华业发展有限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地址不详,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3民初6792号民事判决书:一、原告深圳汉国华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前海仁众投资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签订的《深圳市房屋租赁合同书》及补充协议(一)在2018年12月13日解除;二、被告前海仁众投资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涉案的位于深圳市罗湖区嘉宾路的城市天地广场裙楼116号房屋返还给原告深圳汉国华业发展有限公司;三、被告前海仁众投资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汉国华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租金人民币44075元及相应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从2018年10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四、被告前海仁众投资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汉国华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人民币61500元;五、驳回原告深圳汉国华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04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的人民币2604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04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九月六日责任编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我要评论共条评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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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9-06
    6

    (2019)粤0391民初549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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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91民初549号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前海仁众微影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 前海仁众投资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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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前海仁众微影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前海仁众投资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邴月:关于本院受理原告胡壮丽与被告深圳前海仁众微影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前海仁众投资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邴月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粤0391民初549号。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粤0391民初5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前海仁众微影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被告前海仁众投资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胡壮丽投资款100万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投资款100万元的未付金额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1%,从2018年10月7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邴月对被告前海仁众投资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三、案件受理费13964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均已预交)以及公告费,由三被告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联系人:陈梦平联系电话:0755-26912779邮寄样报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东滨路荔源广场B栋2楼(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审判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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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8-27
    7

    (2019)粤03执1779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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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执1779号 合同纠纷

    原告- 张静 被告- 王洋 投资 前海仁众投资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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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执1779号前海仁众投资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王洋:申请执行人张静与你(单位)投资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8)深仲裁字第3575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执177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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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6-12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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