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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正鑫设备

    嘉兴市正鑫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浙江省嘉兴市07省道南(浙江中元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内一层)
    • 简介:-
    • 行政处罚 2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2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嘉南市监处字〔2020〕69650号 嘉兴市南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鉴于当事人使用报废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达7-8年,同时有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未经定期检验等多项违法行为,且造成了员工人身损害的危害后果,应当从重处罚。故调查人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已经报废的塔式起重机,并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300000元,大写人民币叁拾万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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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8-12 详情
    2 嘉南综执〔2020〕罚决字第11-0030号 南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经查明,2020年4月26日,我局接嘉兴市南湖区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违法案件移交案卷》南应急移案【2020】42号,称当事人嘉兴市正鑫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3日在嘉兴市07省道南(浙江中元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内一层)经营活动中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2020年5月25日经嘉兴市南湖区应急管理局复查已整改完毕。2020年5月26日我局七星分队调查,情况属实。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安全生产违法案件移交案卷》南应急移案【2020】42号、询问(调查)笔录、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整改复查意见书等证据。2020年06月30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嘉南综执〔2020〕罚先告字第11-0030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诉、申辩意见。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嘉兴市正鑫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在嘉兴市07省道南(浙江中元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内一层)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和《南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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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7-06 详情

    严重违法0

    暂无信息 暂无严重违法

    股权出质0

    暂无信息 暂无股权出质

    土地抵押0

    暂无信息 暂无土地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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