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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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公(消)行罚决字〔2019〕0017号 | 建德市市公安局 |
现查明建德市广鑫塑业有限公司(建德市寿昌镇经济开发区(下桂区块),法定代表人:傅水芳)2号厂房内电器线路未套管,电器线路的敷设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决定给予建德市广鑫塑业有限公司2号厂房责令停止使用,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责令建德市广鑫塑业有限公司2号厂房内电器线路及其用电设备;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中国银行建德支行(帐号:384458348024130003)。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建德市公安消防大队 2019年2月1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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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18 | 详情 |
2 | 建公(消)行罚决字〔2019〕0016号 | 建德市市公安局 |
现查明建德市广鑫塑业有限公司(建德市寿昌镇经济开发区(下桂区块),法定代表人:傅水芳)2号厂房未设置封闭楼梯间,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给予建德市广鑫塑业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中国银行建德支行(帐号:384458348024130003)。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建德市公安消防大队 2019年2月1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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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18 | 详情 |
3 | 建公(消)行罚决字〔2017〕0111号 | 建德市公安消防大队 |
现查明位于建德市寿昌镇经济开发区(下桂区块)的建德市广鑫塑业有限公司1号、2号厂房内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给予建德市广鑫塑业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罚款处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中国银行建德支行(帐号:380560062691130003)。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建德市公安消防大队 2017年5月1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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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建公(消)行罚决字〔2017〕0112号 | 建德市公安消防大队 |
现查明位于建德市寿昌镇经济开发区(下桂区块)的建德市广鑫塑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4日竣工的7号厂房建设工程未进行竣工消防备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决定给予建德市广鑫塑业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叁仟伍佰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罚款处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中国银行建德支行(帐号:380560062691130003)。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建德市公安消防大队 2017年5月1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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