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宁环罚〔2022〕4号 | 南京市生态环境局 |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对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万玖仟元整(¥29000元整);对超标排放水污染物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拾壹万元整(¥210000元整),合计处罚款人民币贰拾叁万玖仟元整(¥239000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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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5 | 详情 |
2 | 宁环罚〔2021〕8号 | 南京市生态环境局 |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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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5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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