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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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穗增市监处字[2021]7号 | 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广州紫云山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837082056347;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住所:广东省增城新塘紫云山庄;法定代表人姓名:续红;注册资本:贰亿贰仟捌佰叁拾叁万元(人民币);成立日期:1998年10月20日;营业期限:1998年10月20日至长期;经营范围:物业管理(具体经营项目请登录广州市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查询,网址:http://cri.gz.gov.cn/。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以审批机关核定的为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020年8月1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陈家林路的销售中心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发布违法房地产广告,本局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调查。现查明,当事人为位于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陈家林路的“合生·湖山国际”楼盘的开发商。为销售该楼盘,当事人2020年1月1日与广州派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派聚公司)签订了一份《广告代理合同》,约定由派聚公司负责设计制作相关宣传广告等事宜,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2020年7月20日,当事人决定增加采用H5网页技术进行广告宣传,单独就当事人官方微信公众号“合生湖山花园”的“湖山优势”栏目H5网页广告委托派聚公司进行设计制作,广告费用为600元,并于7月30日完成交付。2020年8月1日,当事人通过官方微信公众号“合生湖山花园”发布了上述H5网页广告,其中包含了“1分钟上广园、广深,毗邻地铁13号线”、“多路公交接驳地铁13号线,约30分钟畅达天河CBD!”等内容。当事人于2020年8月19日现场检查后停止发布上述广告内容。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2020年8月19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2、2020年8月19日,执法人员对“合生·湖山国际”楼盘销售中心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13张;3、2020年10月15日,当事人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1份、《授权委托书》1份、法定代表人续红身份证复印件1份、受委托人林楚鸿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4、受委托人林楚鸿分别于2020年10月15日、2020年12月16日接受执法人员调查的《询问笔录》各1份;5、2020年10月15日,当事人提供的《广告代理合同》复印件1份、《营销综合验收确认表(其它)》(含附件)复印件1份;6、2020年12月16日,当事人提供的派聚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及广州派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1份。2021年1月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局认定:当事人通过微信公众号“合生湖山花园”发布的含有“1分钟上广园、广深,毗邻地铁13号线”、“多路公交接驳地铁13号线,约30分钟畅达天河CBD!”广告内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构成发布违法房地产广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符合轻微级别或严重级别情形,违法情节一般,结合当事人在现场检查后已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内容及广告费用为600元的情况,按照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当事人发布违法房地产广告的行为,本局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2、罚款1400元。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当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广州市区县级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进行刷卡缴纳罚没款,也可以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具的《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建设银行、工商银行缴纳罚没款(收款人全称:广州财政代收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园圃路29号增城区司法局一楼法制科;电话:020-32166323)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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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3 | 详情 |
2 | 穗增工商处字[2017]158号 | 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广州紫云山庄房地产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837082056347;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住所:广东省增城新塘紫云山庄;法定代表人:续红;注册资本:贰亿贰仟捌佰叁拾叁万元整(人民币);成立日期:1998年10月20日;营业期限:1998年10月20日至2019年10月20日;经营范围:房地产业(具体经营项目请登录广州市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查询。经营范围以审批机关核定的为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017年3月22日,根据群众举报,本局经检大队执法人员到位于当事人住所的“合生·湖山国际”楼盘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发布违法广告,本局于当日立案调查。现查明,位于广州市增城新塘镇的“合生·湖山国际”楼盘为当事人投资建设。为销售该楼盘,当事人于2015年2月起陆续发布广告,宣传“合生·湖山国际”楼盘项目配套的学校为“华师附中增城学校”,并于2015年5月起陆续发布广告,宣传“楼王”。根据对当事人的询问调查,当事人陆续撤下上述广告,于2016年4月初全部撤下上述广告。具体情况如下:(一)当事人宣传合作开办“华师附中增城学校”的具体情况:1、“华师附中、小学及幼儿园奠基典礼”——使用在学校奠基仪式活动主背景板上,发布日期:2015年2月15日;2、“启迪梦想-省一级华师附名校教育”——使用在销售中心木展板上,发布日期:2015年6月6日;3、“华附名校精英教育”——使用在湖山西餐厅背景板-桁架上,发布日期:2015年6月20日;4、“华师附中、小学省一级名校教育”——使用在手举牌上,发布日期:2015年8月7日;5、“业主子女尊享华师附中、小学及幼儿园省一级名校教育”、“华师附中增城学校(小学/中学)、幼儿园一站式教育配套”——使用在围墙画上,发布日期:2016年1月10日;6、“敢PK全广州学位房享华师附中、小学及幼儿园12年名校教育”——使用在宣传单上,发布日期:2015年2月9日;7、“享华师附中、小学省一级名校教育”——使用在广告纸巾盒上,发布日期:2015年3月4日;8、“享华师附中增城学校(小学/中学)、幼儿园12年名校教育”——使用在广告扇上,发布日期:2015年6月10日;9、“享华师附中增城学校(小学/中学)、幼儿园12年名校教育”——使用名校教育宣传单上,发布日期:2015年5月18日、2015年7月4日;10、“华师附中增城学校(小学/中学)、幼儿园一站式教育”——使用在宣传单上,发布日期:2015年5月8日;11、“华师附中增城湖山学校(公办)优质教育资源”——使用在宣传单上,发布日期:2015年9月4日、2015年11月4日、2015年11月9日、2016年1月20日。另外,当事人通过“华师附中增城学校”内容的湖山销售中心利好展板-喷画(发布日期:2015年6月28日)、学校楼体条幅(发布日期:2015年9月9日、2015年10月20日)、销售中心利好展板-桁架(发布日期:2016年3月15日)宣传合作开办“华师附中增城学校”,因当事人已撤下上述广告,亦无法提供上述广告的设计图,本局无法核实上述广告的具体用语。当事人提供了《合作办学邀请函》、《关于合作开办“华南师范大学附属中学增城学校”的请示报告》等资料,证明当事人与华师附中存在合作办学的意向,但根据增城区教育局出具的材料,“合生·湖山国际”配套的学校建成后必须移交给政府办成公办学校,无法直接冠名华附学校。当事人委托广州筑印文化活动策划有限公司制作了上述展板、喷画、手举牌、楼体条幅、围墙画,广告费用合计9043.1元;委托广州市海珠区长晟纸类制品印刷厂(普通合伙)制作了上述宣传单、纸巾盒、广告扇,广告费用合计10490元,因此,当事人因使用上述广告用语支出的广告费用合计为19533.1元。(二)当事人使用绝对化广告用语的情况:“山景楼王全城热销中”——使用在宣传单上,当事人委托广州市海珠区长晟纸类制品印刷厂(普通合伙)制作了上述宣传单,并分别于2015年5月8日、2015年9月4日、2015年11月4日、2015年11月9日、2016年1月20日收到宣传单后进行发布,广告费用合计4530元。当事人无法提供有效证明材料证明其使用“楼王”字样广告用语的依据。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广州12345政府服务热线工单登记表》打印件3张、举报人提供的照片打印件8张;2、2017年3月22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住所进行现场检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现场拍摄的照片8张;3、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广东省广州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2张、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续红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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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10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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