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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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海公(消)行罚决字〔2017〕0142号 | 海宁市公安消防大队 |
现查明浙江鸿翔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第(二)项,决定给予浙江鸿翔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责令改正图纸并处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将罚款交中国农业银行海宁市公安局代收点(海宁市文宗路公安局办证厅);。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海宁市公安消防大队 2017年10月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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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平公(消)行罚决字〔2017〕0275号 | 平湖市公安消防大队 |
现查明位于平湖市独山港镇金茂花苑10幢108-110室、112-114室、201-224室301-309室、312-324室的平湖市天水阁休闲浴室(经营者:张钧磊)违法要求浙江鸿翔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对平湖市天水阁休闲浴室室内装修项目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第一项,决定给予平湖市天水阁休闲浴室责令停止施工,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自行停止施工,并在十五日内将罚款交平湖市建设银行(账户名称:平湖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分户,银行帐号:33001637327058126003)。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平湖市公安消防大队 2017年9月1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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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海公(消)行罚决字〔2017〕0106号 | 海宁市公安消防大队 |
现查明浙江鸿翔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决定给予浙江鸿翔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将罚款交中国农业银行海宁市公安局代收点(海宁市文宗路公安局办证厅)。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海宁市公安消防大队 2017年8月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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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平公(消)行罚决字〔2017〕0164号 | 平湖市公安消防大队 |
现查明浙江鸿翔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决定给予浙江鸿翔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平湖市建设银行(账户名称:平湖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分户,银行帐号:33001637327058126003)。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平湖市公安消防大队 2017年6月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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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海公(消)行罚决字〔2017〕0068号 | 海宁市公安消防大队 |
现查明浙江鸿翔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第(二)项,决定给予浙江鸿翔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将罚款交中国农业银行海宁市公安局代收点(海宁市文宗路公安局办证厅)。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海宁市公安消防大队 2017年5月2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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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平公(消)行罚决字〔2017〕0029号 | 平湖市公安消防大队 |
现查明你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第二项,决定给予浙江鸿翔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平湖市建设银行(账户名称:平湖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分户,银行帐号:33001637327058126003)。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平湖市公安消防大队 2017年3月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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