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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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温税二稽罚[2020]37 | 温州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1.你公司2016年发放实物礼品69311元,2017年发放实物礼品39780元,2018年发放实物礼品67412元未并入员工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你公司2016年旅游费支出40190元,2017年旅游费支出44880元,2018年旅游费支出45480元,未并入员工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你公司2016年2月份奖金发放43831元,未并入员工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4、你公司签订的租车协议2017年206400元,2018年172800元,未缴纳印花税。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九条,《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7年第3号公告)之规定处罚决定:对你公司应扣未扣的个人所得税40088.48元,少缴的印花税379.2元,处以50%的罚款计20233.85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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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5 | 详情 |
序号 | 登记编号 | 出质人 | 质权人 | 出质股权数额 | 状态 | 股权出质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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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浙江一洲实业有限公司 |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 | 2480 | 无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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