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金烟处[2017]第44号 | 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 |
1.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5500元8%的罚款,计人民币440.00元;2.84mm红河(硬88)50条,数量共计1个品种50条真品卷烟返还。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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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12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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