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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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皖1602民初547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亳州市泰合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昌东宝诚建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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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 G65 | 2020-01-23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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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苏0505执3066号 |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11-27 | 详情 |
2 | (2020)沪0112执7714号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8-27 | 详情 |
3 | (2020)苏1182执1535号 | 扬中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7-06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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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皖0203民初4455号江苏昌东宝诚建筑有限公司、周均均应诉材料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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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203民初4455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管昌富 被告- 江苏昌东宝诚建筑有限公司 周均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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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皖0203民初4455号江苏昌东宝诚建筑有限公司、周均均:我院受理原告管昌富诉被告江苏昌东宝诚建筑有限公司、周均均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管昌富起诉:一、判令确认《泥工劳务承包合同》无效;二、判令被告一立即退还原告履约保证金人民币100000元,并赔偿该款自2017年5月20日起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年化4.35%的计算的利息损失(利息为10000元,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9月10日,以上合计110000元);三、判令被告二对上述第一至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四、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已实际产生的劳务费、材料费19384元;五、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提示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案件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联系人:汪光平联系电话:0553-483102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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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1 |
2 |
(2019)皖0203民初4454号江苏昌东宝诚建筑有限公司、周均均应诉材料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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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203民初4454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胡良松 被告- 江苏昌东宝诚建筑有限公司 周均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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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皖0203民初4454号江苏昌东宝诚建筑有限公司、周均均我院受理原告胡良松诉被告江苏昌东宝诚建筑有限公司、周均均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胡良松起诉:一、判令确认《架子工承包合同》无效;二、判令被告一立即退还原告履约保证金人民币150000元,并赔偿该款自2017年5月1日起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年化4.35%的两倍计算的利息损失(利息为15225元,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8月1日,以上合计165225元);三、判令被告二对上述第一至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四、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提示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案件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联系人:汪光平联系电话:0553-483102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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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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