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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峰

    浙江上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浙江省诸暨市次坞镇下河村
    • 简介:-
    • 行政处罚 9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1
    • 土地抵押 2

    行政处罚9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绍税一稽罚[2020]185 绍兴市税务局

    违法事实:1、2015年至2017年,你单位出借资金给刘宇龙等单位及个人,根据你单位相应年份的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为630940.00元,其中2015年为246400.00元,2016年为200100.00元,2017年为184440.00元,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201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46400.00元,调增2016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00100.00元,调增2017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84440.00元。2、根据2015年4月12#凭证,你单位购入礼品、食品等赠送客户,公司已记入“管理费用-其他”科目,未记入业务招待费,金额为901080.00元。应调增201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901080.00-(5678547.94+40673253.55)*0.5%=669320.99元。3、根据2017年11月7#凭证,你单位在“管理费用-教育培训费”中列支EMBA学费350000.00元,但其发票为复印件,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2017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50000.00元。4、2015年至2017年你单位向客户(不确定人员)赠送礼品、礼物金额为1747464.80元,其中2015年为901080.00元,2016年为157402.00元,2017年688982.80元,企业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因没有登记,不能确定具体客户,无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处罚决定:对应补企业所得税处罚款0.5倍罚款206282.63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之相关规定,对企业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处1.5倍罚款524239.44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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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8-18 详情
    2 诸行执罚决字[2017]第364号 市城管执法局

    浙江上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违法建设一案,本局于2017年8月3日立案查处,经查实:被处罚人于2015年1月开始,在诸暨市轻工技校西北侧、绍大线南侧、高湖渠西侧浙江上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商业办公楼(集团总部办公楼)项目建设过程中,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内容,擅自将大楼地下室规划设计标高为-5.20米变为-5.50米,挖深0.30米,涉及建筑面积4760.39平方米。经我局委托诸暨市金业建设有限公司鉴定,该违法建设工程造价为人民币捌佰伍拾贰万贰仟伍佰叁拾陆元整(8522536元)。以上事实有勘查笔录、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2017年8月24日,本局向被处罚人送达了诸行执罚听告字[2017]第5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被处罚人愿意接受处罚,不要求听证,无其他陈述申辩意见。本局认为:遵守城市规划是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应尽义务,被处罚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之规定,属违法建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补办相关规划审批手续,并作出如下处罚: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计人民币肆拾贰万陆仟壹佰贰拾柒元整(426127元)。被处罚人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履行本处罚决定。[罚款缴纳地址:诸暨农商银行营业部(诸暨大酒店对面),帐户:诸暨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分户,帐号:201000082497815007301]。被处罚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诸暨市人民政府或绍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诸暨市人民法院起诉。被处罚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二○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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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浙绍柯公路罚〔2017〕A1180号 柯桥区公路管理处

    2017年07月20日00时00分驾驶员薛飞驾驶车牌号为浙DG1828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装运水泥从诸暨次坞到绍兴杨汛桥,途经杨绍线K1+100时,绍兴市柯桥区公路管理处执法人员发现该车有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嫌疑,依法就近引导至绍兴市柯桥区公路管理处处部进行调查处理。经检测,车货总质量107640KG,按照交通部等七部委《关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中统一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超限58640KG,该车辆本次运输没有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已构成违法超限运输行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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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浙绍柯公路罚〔2017〕A1163号 柯桥区公路管理处

    2017年07月17日00时00分驾驶员薛飞驾驶车牌号为浙DG1828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装运水泥从绍兴诸暨到绍兴杨汛桥,途经杨渔线K0+900时,绍兴市柯桥区公路管理处执法人员发现该车有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嫌疑,依法就近引导至绍兴市柯桥区公路管理处处部进行调查处理。经检测,车货总质量104700KG,按照交通部等七部委《关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中统一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超限55700KG,该车辆本次运输没有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已构成违法超限运输行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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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浙绍柯公路罚〔2017〕A976号 柯桥区公路管理处

    2017年06月20日00时00分驾驶员万洪驾驶车牌号为浙DG5079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装运水泥从诸暨次坞到绍兴滨海,途经柯海线K3+400时,绍兴市柯桥区公路管理处执法人员发现该车有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嫌疑,依法就近引导至绍兴市柯桥区公路管理处处部进行调查处理。经检测,车货总质量107040KG,按照交通部等七部委《关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中统一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超限58040KG,该车辆本次运输没有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已构成违法超限运输行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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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浙绍柯公路罚〔2017〕A436号 柯桥区公路管理处

    2017年04月06日00时00分驾驶员万洪驾驶车牌号为浙DG5079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装运水泥从诸暨次坞到绍兴杨汛桥,途经杭金衢连接线K5+300时,绍兴市柯桥区公路管理处执法人员发现该车有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嫌疑,依法就近引导至绍兴市柯桥区公路管理处处部进行调查处理。经检测,车货总质量63700KG,按照交通部等七部委《关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中统一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超限14700KG,该车辆本次运输没有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已构成违法超限运输行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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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浙绍柯公路罚〔2016〕A2525号 柯桥区公路管理处

    2016年11月07日00时00分驾驶员万洪驾驶车牌号为浙DG5079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装运水泥从杭州萧山到绍兴杨汛桥,途经柯海线K7+200时,绍兴市柯桥区公路管理处执法人员发现该车有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嫌疑,依法就近引导至绍兴市柯桥区公路管理处处部进行调查处理。经检测,车货总质量56380KG,按照交通部等七部委《关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中统一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超限7380KG,该车辆本次运输没有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已构成违法超限运输行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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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浙绍柯公路罚〔2016〕A2526号 柯桥区公路管理处

    2016年11月07日00时00分驾驶员潘孝华驾驶车牌号为浙DG2200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装运水泥从杭州萧山到绍兴杨汛桥,途经柯海线K7+200时,绍兴市柯桥区公路管理处执法人员发现该车有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嫌疑,依法就近引导至绍兴市柯桥区公路管理处处部进行调查处理。经检测,车货总质量57290KG,按照交通部等七部委《关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中统一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超限8290KG,该车辆本次运输没有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已构成违法超限运输行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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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浙绍柯公路罚〔2016〕A2335号 柯桥区公路管理处

    2016年10月15日00时00分驾驶员王家升驾驶车牌号为浙DG1826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装运水泥从诸暨到绍兴杨讯桥,途经钱陶线K5+200时,绍兴市柯桥区公路管理处执法人员发现该车有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嫌疑,依法就近引导至绍兴市柯桥区公路管理处处部进行调查处理。经检测,车货总质量57820KG,按照交通部等七部委《关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中统一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超限8820KG,该车辆本次运输没有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已构成违法超限运输行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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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重违法0

    暂无信息 暂无严重违法

    股权出质1

    序号 登记编号 出质人 质权人 出质股权数额 状态 股权出质日期
    1 (诸市监)股质登记设字[2019]次坞第16003号 陈海军 浙江上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3800 无效 -

    土地抵押2

    序号 土地坐落 行政区 抵押面积 抵押土地用途 起止时间 操作
    1

    次坞镇大院里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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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 2.6923 工业用地 2009-09-21至2011-09-20 详情
    2

    次坞镇大院里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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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 2.6923 工业用地 2011-09-06至2013-09-05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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