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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越龙山

    浙江越龙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浙江省兰溪市梅江镇中兴路36号
    • 简介:-
    • 行政处罚 2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2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兰自然资规罚〔2019〕66号 金华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兰溪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兰自然资规罚〔2019〕66号被处罚人:浙江越龙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兰溪市梅江镇中兴路36号,法定代表人:洪忠喜,联系电话:13857909338。案由:非法占用土地案浙江越龙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4日向兰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注册登记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1077584729R,法定地址:浙江省兰溪市梅江镇中兴路36号。该公司未经原国土资源部门依法批准擅自在梅江镇刘源村的集体土地上动工建设,经现场勘测核实,违法占地具体情况如下:一、正观教寺轩(凉亭)地块:2018年5月动工,占地面积135平方米,砖木结构,用途正观教寺轩(凉亭),现基本完工。四至范围:东至山,南至山,西至山,北至山。占地类型为:林地135平方米。在梅江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用途为限制建设区135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二、桥墩、水泵房地块:2018年6月动工,占地面积175平方米,钢筋混凝土结构,用途分别为高架桥桥墩和自来水增压泵房,现已基本完工。四至范围:东至空地,南至山,西至空地,北至进山公路。占地类型为耕地143平方米、其他土地17平方米、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15平方米。在梅江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用途为允许建设区175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证明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1、毛新华提供的授权委托书一份,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营业执照、临时建设用地申报表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该公司的基本情况和用地情况。2、毛新华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该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该土地进行建设。3、该公司占地建设地块现场勘测笔录一份,勘测定界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各二份、现场照片4张,证明该公司所占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建设用地面积、建筑占地面积、土地类别和在总体规划中的用途。4、权属情况说明一份,证明该公司所占用的土地权属归梅江镇刘源村村集体所有。2019年7月1日,本机关依法向浙江越龙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兰自然资规罚告〔2019〕66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浙江越龙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本机关认为,浙江越龙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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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7-08 详情
    2 兰自然资规罚〔2019〕4号 金华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兰溪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兰自然资规罚〔2019〕4号被处罚人:浙江越龙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兰溪市梅江镇中兴路36号,法人代表:洪忠喜,联系电话:13857909338。案由:非法占用土地案浙江越龙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4日向兰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1077584729R。经营范围:旅游资源开发和旅游项目开发,房地产投资,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等。该公司于2018年8月在未经国土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梅江镇刘源村占用土地搞建设。经现场勘测:该地块位于梅江镇刘源村范围,建筑总占地面积1125平方米,一层砖混结构,用途为酒店管理中心。四至范围:东至绿化地,南至溪,西至停车场,北至山。该地块原占地类型为:耕地977平方米、其他土地142平方米、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6平方米。2018年12月24日该公司已办理了该地块的农转用手续(批准文号:浙土字(330781)A[2018]-0004),现在的占地类型为建设用地。在梅江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用途为允许建设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证明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1、周增华提供的委托书、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营业执照、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浙土字(330781)A[2018]-0004)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该公司的基本情况和用地情况。2、周增华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该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地搞建设。3、该公司占地建设地块现场勘测笔录、勘测定界图各一份、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各一份、现场照片2张,证明该公司所占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建设用地面积、建筑占地面积、土地类别和在总体规划中的用途。2019年1月28日,本机关依法向浙江越龙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兰自然资规罚告〔2019〕4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浙江越龙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本机关认为,浙江越龙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的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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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1-28 详情

    严重违法0

    暂无信息 暂无严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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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抵押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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