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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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绍越市监罚字〔2020〕38号 | 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生产的该批次黄酒货值为7500元,未销售,没有违法所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和《绍兴市工商业务行政处罚裁量指导标准》“对并处罚款部分:(一)已销售的,罚款数额为货值的1.5倍以上2.1倍以下;(二)未销售的,罚款数额为货值的0.6倍以上1.2倍以下。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停止生产不合格黄酒;2、罚款4800元;3、没收十年陈老顺泰雕酒495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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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21 | 详情 |
2 | 绍越公(湖)行罚决字[2018]14945号 | 越城区区公安分局 |
主要违法事实:绍兴咸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门户网站(www.cnfuru.com)于2017年9月28日通过工信部备案正式上线运行,因该网站长期未到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于2018年8月23日被公安机关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决定给予绍兴咸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训诫。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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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嵊公(界)行罚决字[2018]10891号 | 嵊州市市公安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18年4月初,龙游籍工作人员唐某某到绍兴咸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工作,绍兴咸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一直未将其身份信息上报至三界派出所。2018年04月10日16时许,民警对嵊州市三界镇咸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日常检查,发现公司内龙游籍工作人员唐某某未及时办理居住证。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绍兴咸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嵊州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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