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和丰实业

    广州市和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在业
    • 地址:广州市从化区江埔街颐养三街2号101房
    • 简介:-
    • 行政处罚 1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1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穗从工商处字[2017]87号 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广州市和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84786069658E住所:广州市从化江埔街七星路16号437房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财强成立日期:2006年04月03日营业期限:2006年04月03日至长期经营范围:商务服务业2017年5月4日,我局对当事人广州市和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涉嫌违法发布广告一事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为宣传及销售其位于广州市从化105国道江村地段的凤凰颐养文化村项目,在上述项目销售中心处摆放印制有“凤凰颐养文化村产权式高端医养综合体”、“凤凰颐养A1-A5栋A/B户型”、“凤凰颐养天年乐生颐养福地”等内容的宣传单张,上述单张用于该项目销售宣传使用。当事人未能提供该房产项目的销售合同及票据,我局执法人员在现场也未发现有效的合同及票据,故对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不作认定。证明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2、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刘海滨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各1份。3、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的《现场笔录》1份和现场检查照片5张。4、对受委托人刘海滨做的询问笔录2份。对我局认定的上述事实,当事人未提出异议。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我局于2017年6月27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穗工商从分告字(2017)第0201705220000158-00003号),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提出任何陈述、申辩的要求。综上,我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六条第(五)项“发布房地产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下列相应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五)发布房地产预售、出售广告,应当具有地方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预售、销售许可证证明;出租、项目转让广告,应当具有相应的产权证明”的规定。鉴于目前我区正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及区委区政府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精神,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严肃查处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违法违规行为,营造良好的房地产市场环境,依据《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上述违法广告,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罚款10000元。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到我局经检大队通过广州市非税收入系统缴纳罚款,或凭经检大队出具的缴款凭证到相关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或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收起

    ... 展开
    2017-07-03 详情

    严重违法0

    暂无信息 暂无严重违法

    股权出质0

    暂无信息 暂无股权出质

    土地抵押0

    暂无信息 暂无土地抵押
    vip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